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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二章 民国时期官吏制度
 
 
第二节 甄别、考核
 
 
  1913年1月,吉林省民政公署通令施行北京民国政府颁布的《文官甄别法草案》,确定
凡未经文官考试任命的官吏,都须进行甄别。甄别方法,一是检验文凭;二是检验经历;三
是检查成绩;四是考验学识;五是考试经验。经甄别合格者发给甄别合格证书,甄别不合格
者免职。
  1929年12月,吉林省政府委员会公布实施《吉林省甄别县长章程》规定,凡本省在任县
长无论实任或署理,每届年终均应由民政厅认真考核,分别优劣,写出考语,呈报省政府决
定升迁。对于成绩优良者,应予升等、嘉奖或留任;成绩平常者,予以申诫;不称职者,应
予撤任。
  1930年,哈尔滨地区的滨江县及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政管理局等行政机构,都根据国民
政府公布的《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及《施行细则》,对在《公务员任用条例》施行前所任
用的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进行了甄别审查。甄别方法是先由公务员填写《甄别审查表》
中资格一项。然后由各该长官填写公务员的平时成绩,加以考语,确定甲乙丙丁四等。甲、
乙等为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仍以原官任用;丙等者降等或降级,按其应降的等级发给证书
并任用;丁等为不及格,予以免职。同年,民国政府负责官员考核工作的铨叙部成立,有关
公务员考核法规及附属法规相继实施,考核标准分为工作、操笔和学识三项,依三项内容确
定考核分数。考核分年考和总考,年考每年12月举行。每3年举行总考。考核后相应进行奖
惩,年考奖至晋级,总考奖至升等。惩戒以解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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