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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1946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改为哈尔滨特别市,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特别市政府
的机构设立、合并、撤销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
1949年4月21日,哈尔滨市划归松江省领导为省辖市。1953年2月19日,松江省政府发出
《关于加强掌管编制工作及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的通知》。对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设立、调整、
变动、更名,实行事前请示与事后报告的制度。市政府的局与科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
及名称变更,须经松江省政府批准。
1954年6月9日,哈尔滨市列入黑龙江省建制,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
少或合并、名称变更等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工作部门和
办事机构的内部机构,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市编制委员会于1959年制定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市编制委
员会在市委、市人委的领导下,直接管理市直属党政机关、人民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机构和编制。市直各工作部门的机构增设、合并、撤销、名称变
更,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委确定后,转请省委、省人委批准。党政群机关工作
部门和办事机构内部机构的增设、合并、撤销、名称变更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委批准。
1961年1月,中共哈尔滨市委下发了加强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不得任意
扩大机构,不经各级党委批准,不得成立临时机构。
1962年,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编制委员会制定了《机构
编制试行管理办法》。机构审批程序仍执行1959年市编制委员会《关于组织机构、人员编制
的暂行管理办法》。
1971年,制定了《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
在市委、市革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市直各部、办、
委、局,群众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变动。
1973年,市委和市革委的机构实行分设,各委、办的内部机构设处,企事业单位较多的
局设政治部,局内部机构一般设科,个别设处,但原则上只设一级。
1983年机构改革后,针对个别单位不经批准,擅自扩大机构和内部机构升格问题。市委、
市政府1984年12月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规定:“上级批准的机构设
置限额,不得擅自突破,在上级批准的党政序列机构以外,不得设立其它新的机构。市直机
关实行局处或科两级体制,处下原则上不设科。从现在起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管理机构,
除中央和省指定增设的机构外,暂行停止增设,不作批复。”
1987年,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精神,
市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2号文件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机构编制
“一支笔”审批制度。一级编委定不了的,经过审核提出意见,上报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
编委审批。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决议,领导讲话,均不作为增设机构、编制的依据。
1990年,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制定《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直党政群
机关改革总体方案及部、委、办、局(含副局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经市委、
市政府讨论同意后,报省编委批准,由市编委行文,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市直党政群机
关内部机构,处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市编委办公室
提出意见,报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编委行文,编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编制管理
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
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市一级人口在150万以上的为特等市。1952年1月,松江省人
民政府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具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其编制总额市区按
固定人口的8%,郊区按固定人口的4%计算。公安系统一般不得超过总编制员额的45%。哈
尔滨市定编5674人,其中,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中共哈尔滨市委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
团体工作人员,百分之五的干部轮训名额及若干预备名额。城市的税务、粮食工作人员不在
此编制内。党政群编制比例分配是:政府名额占市编制数的30—32%,公安占48—50%,党
群占15—16%,干部轮训名额占5%,预备名额占2—5%。
1959年7月,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针对行政机关随意挤占、挪用事业、企业编制或用事
业经费解决行政编制员额等问题,制定了《人员编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在编制管
理上,实行市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全市编制总额的增加、减少,经市委
确定后,由市编制委员会提请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各部门编制总额增加10人以上,由市编制
委员会审查报市委批准;增加9人以下,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在核定各单位人员
工资时,依编制委员会批件为据,对超编人员不予批办工资指标。
1962年,市编制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行政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按照省下达的控制数提出
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省编制委员会备案。市直各部门的编制总数,
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批准,各部门内部机构编制数,由部门自行确定,报市编制委
员会备案。同年末,省编制委员会确定,从1963年1月起,各级国家机关和党派、人民团体
的工作人员,除工会以外,应一律使用行政编制,由行政经费开支。除省编制委员会指定政
企合一的机构,如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局以及行政与事业、企业合署办公的部门可使用事业、
企业编制外,均不得占用事业、企业编制,也不准用事业、企业经费开支。国家机关、党派、
人民团体的编制员额不准互相挤占。
1963年,省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意
见》规定,各级党委的部、委,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办事
机构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即: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派出机
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党派。党派的代表机关和工作机构;民主党派的工作部门
和办事机构;政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3.人民团体。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科学技术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者联合会、佛教协会、伊
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组织。
同时,省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了哈尔滨市的党政群行政编制,按城市人口的5.2‰计算,
市、区党政群行政编制总数为8568人。其中:市委1036人,占12.1%;人委3750人,占43.8%;
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456人,占5.3%;公安2990人,占34.9%;法院195人,占2.3%;
检察院141人,占1.6%。强调新的编制确定后,要有一个相对稳定时期,一般不作大的变动,
各级之间不能互相串动,特别是领导机关不能挤占下级的编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必须分
清。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行政编制总数的增加、减少,由市革委会政治部负责。1971年
市革命委员会制定了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全市行政编制总数和各单位事业编制总数的增
加、减少,由市委报省委批准。2.市革委各部、室、局编制调整增加11名以上,由各单位
提出意见,送市编制委员会审查,报请市革委批准。各部、室、局在市批准的编制总数内自
行调整使用。3.市革委各部、室、局编制调整增加10名以下,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
市编制委员会批准。
1975年,市编制委员会把工资基金管理做为控制机关编制增长的一种手段,实行编制与
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基本做到了机构明、编制清、人数准,进出有数。
198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控制各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无限制增长的趋势,决
定冻结一切行政单位的职工人数,要求从上到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1981年4月,市委和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80]6号文件规定》。要求各
级党政群机关对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冻结行政单位职工人数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将检查出的问题报市编委;不论正式机构或临时机构,凡是从基层借调的人员必须在上半年
内一律退回,不退回的,基层单位有权停发被借调人的工资。今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增加
编制、增设机构,必须专题报市编委审核,由市编委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统一下达。在
省委、省政府重新核定市机构和编制之前,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的请示一律暂不
审批。
1983年机构改革中,省编制委员会按城市人口4.4‰、郊区人口2.5‰计算,为哈尔滨
市核定行政编制10580人。根据重新核定的编制数额,市党政群机关编制使用口径是:除了
粮食、林业、标准计量、广播4个部门使用事业编制,工会用工会经费开支外,其它党政群
序列的部门,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但是机构改革后,仍有个别单位自行决定增加行政人员编
制或挤占事业编制,有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擅自给下属部门增加编制。针对这些问题,市委、
市政府强调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编制使用口径和市确定的编制定员。凡党政群工作部门除另
有规定外,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允许扩大编制定员和挤占事企业编制。从1985年开始,除
中央和省指定增加的编制外,暂行停止增加编制和增加领导职数。对于要求增加编制的报告,
不作批复。对于各种会议材料和业务性文件中有关编制的内容均不能作为增加编制的依据。
1990年,市编制委员会制定了《哈尔滨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编制委员会负责审
定全市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核定市直各部门及各区行政编制总数;审批全市事业编制;管理
市属党政群机关的工资基金。同时强调,凡属增加编制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经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编制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编委领导审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
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关编制问题,发生这类干预,下级有权拒绝和抵制,并向上级党委、
政府或编制主管部门举报。凡属超越管理权限,违反审批制度,擅自增加编制以及干预下级
编制等问题,都是违反编制纪律的行为,必须纠正,哪一级决定的由哪一级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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