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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二章 民国时期官吏制度
 
 
第三节 奖赏、惩戒
 
 
  一、奖 赏
  哈尔滨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官员奖赏,各个时期分别以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民国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与吉林省有关法令为依据,分奖励和奖勋两种。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
奖金、加俸、晋级。其中嘉奖、记功、记大功是平时考核的奖励形式。按考核内容确定考核
分数,依年终成绩总分分为五等,一、二等奖励,三等留级,四、五等惩戒。总考中增设了
升等的奖励形式。1915年8月,吉林巡抚使授于滨江县知事于芹五等嘉禾章奖励。
  奖勋除执行民国政府的勋章奖勋外,吉林省省长公署于1918年1月颁布了《奖章规则》,
将奖章分为六等,荐任官初授自三等起递进至一等止,委任官初授自四等起递进至一等止,
其它人员初授自六等起递进至四等止。同年吉林省省长特请大总统给予滨江县知事张兰君六
等嘉禾章奖励。1919年经吉林省长核请内务部批准奖励警察23人,其中被授予4等嘉禾奖章
的1人,5等的4人,6等的3人。
  1926年吉林省省长公署颁发了《吉林省县知事、设治员奖惩暂行章程》,将奖励分为三
等:记名升用或酌调优缺;颁给奖章;记大功或记功。
  二、惩 戒
  1913年1月吉林省民政公署通令施行北京民国政府颁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
文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受惩戒。1.违背职守义务。2.玷污官吏身份。3.丧失官吏
信用。惩戒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四种。惩戒由各级惩戒委员会负责,文官高等惩戒
委员会,议决简任、荐任官的惩戒;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议决委任官的惩戒。
  1931年2月,民国政府监察院公布《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惩戒处分为免职、降级、减俸、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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