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二章 民国时期官吏制度
 
 
第四节 薪俸、抚恤
 
 
  一、薪 俸
  1912年,国民政府规定,政府文官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各官等级月俸。
  1927年规定特任官为1个等级800元(哈大洋,下同);简任官4个等级,450—675元,
级差为75元;荐任官5个等级,200—400元,级差为50元;委任官7个等级,60—180元,级
差为20元。
  1928年滨江市政公所官员薪俸经吉林省长公署确定:秘书月薪120元,科长100元,一等
科员60元,二等科员50元,会计员60元,庶务员、收发员50元。
  二、抚 恤
  1927年9月吉林省长公署公布施行《官吏恤金条例》。1929年4月,吉林省政府委员会公
布《官吏恤金条例实施细则》。恤金分为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3种。终身恤金一
般按其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支给,但对委任警官或长警的终身恤金则按其退职时俸给的半
额至全额支给。具备下列四条之一者享受终身恤金。1.因公受伤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2.
因公致病或致精神丧失不胜职务者。3.在职10年以上身体衰弱或残废不胜职务者。4.在职
10年以上勤劳卓著年逾60岁自请退职者。官吏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而未达到身体残废或精神
丧失之程度者,发给一次性恤金,一般按其退职时两个月俸给的限度发给。委任警官限3个
月俸给,长警限6个月俸给。遗族恤金一般按最后在职时俸给的十分之一计算,委任警官为
七分之一,长警为三分之一。享受遗族恤金须具备下列三条之一者:1.因公亡故者。2.在
职10年以上勤劳卓著而亡故者。3.享受终身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者。遗族领受恤金的顺序为
妻、子女、孙及孙女、父母、祖父母、同父兄弟姐妹。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