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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 俸
1912年,国民政府规定,政府文官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各官等级月俸。
1927年规定特任官为1个等级800元(哈大洋,下同);简任官4个等级,450—675元,
级差为75元;荐任官5个等级,200—400元,级差为50元;委任官7个等级,60—180元,级
差为20元。
1928年滨江市政公所官员薪俸经吉林省长公署确定:秘书月薪120元,科长100元,一等
科员60元,二等科员50元,会计员60元,庶务员、收发员50元。
二、抚 恤
1927年9月吉林省长公署公布施行《官吏恤金条例》。1929年4月,吉林省政府委员会公
布《官吏恤金条例实施细则》。恤金分为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3种。终身恤金一
般按其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支给,但对委任警官或长警的终身恤金则按其退职时俸给的半
额至全额支给。具备下列四条之一者享受终身恤金。1.因公受伤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2.
因公致病或致精神丧失不胜职务者。3.在职10年以上身体衰弱或残废不胜职务者。4.在职
10年以上勤劳卓著年逾60岁自请退职者。官吏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而未达到身体残废或精神
丧失之程度者,发给一次性恤金,一般按其退职时两个月俸给的限度发给。委任警官限3个
月俸给,长警限6个月俸给。遗族恤金一般按最后在职时俸给的十分之一计算,委任警官为
七分之一,长警为三分之一。享受遗族恤金须具备下列三条之一者:1.因公亡故者。2.在
职10年以上勤劳卓著而亡故者。3.享受终身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者。遗族领受恤金的顺序为
妻、子女、孙及孙女、父母、祖父母、同父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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