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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官吏制度
 
 
第一节 录  用
 
 
  一、官吏录用
  1938年5月7日,伪满洲国公布《文官令》,对文官的录用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分高等官
考试和委任官考试。高等官考试分为资格考试、采用考试、适格考试和登格考试4种。委任
官考试分为采用考试、适格考试和登格考试3种。对参加高等官资格考试者,进行基础学术
考查。对参加高等官和委任官采用考试者,进行识见考查和身体检查;对参加适格考试者,
进行业务成绩、识见、业务能力和语言的考查;对参加登格考试者进行业务成绩、识见、基
础学术、执业能力和语言考查。考试每年施行一次以上。高等官考试由高等文官考试委员会
施行。委任官考试由委任文官考试委员会施行。
  同日,公布《文官考试规程》。规定文官各种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资格考试,
应试者可按规定的必修科目与选择科目进行自学,依笔记决定考试资格。采用考试的学术考
查依笔试,识见考查依口试。登格考试的学术考查依笔试,业务能力考查依笔试或口试,识
见考查依口试。适格考试的业务能力考查依笔试或口试。凡参加文官考试者,都应具有本人
自愿书、学历证件、亲笔履历和照片。考试及格者发给及格证。
  二、雇佣员录用
  1939年6月17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市雇佣员规程》。第三章为采用,规定采用雇
佣员的主要条件是年满20岁以上的男性。欲被采用者,须交本人采用自愿书,本人填写的履
历书,健康诊断书,家族情况书,保证书和像片1张。能否采用,由市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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