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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官吏制度
 
 
第三节 奖  惩
 
 
  1935年4月20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交通局佣人规程》,对佣人的奖惩
作出规定。凡在业务上功绩显著者给与表彰,其种类有:发给奖金3元以下;发给奖状和5元
以上钱款;临时升给。凡有不当行为者给予以下惩戒:1.谴责。2.5元以下过怠金。3.罚
薪。罚日给额1/3以内(日数以30日为限)。4.减薪。日给额以内减少1/5。5.解佣。9月
16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局佣人规程》。惩戒分为3种:1.戒箸。2.减
给。日给额1/2以内(日数以30日为限)。3.解职。
  1938年5月17日,发布的《文官令》中规定,对于简任官以下的文官,在职务上有成绩
或勤劳者,依国务总理大臣的规定支给赏予金。对于违背职务或懈怠职务和有损伤官威或坠
失信用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施行4种处罚:1.免官。自失官之日起2年内不得就任官职。
2.停职。期限为2个月至1年。停职期间减俸2/3以下,并不支给职务津贴及勤务地津贴。
3.谨慎。期限为2个月以下。在自戒期间减俸1/3。4.申戒。文官违反条令需要惩戒时,高
等官受免官处分,需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议决,由国务总理大臣奏请依裁执行;委任官受
免官、停职与谨慎处分,需经委任官惩戒委员会议决,由本属长官执行。1939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公报发布《关于官吏自肃自戒之件》,公布执行《文官令》的惩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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