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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官吏制度
 
 
第四节 薪  俸
 
 
  一、薪 俸
  1932年6月,伪满洲国颁发暂行文官官等俸给令:其中规定简任官分8级,年俸6500—--
15000元(伪满币,下同);荐任官分为26级,年俸2000—8000元;委任官分30级,年俸300
—3000元。1934年6月,公布高等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俸给令,将年俸改为月俸。
  1938年9月22日,伪国务院发布《文官给予令》,规定简任官月俸给:1级800元,2级750
元,3级700元,4级650元,5级600元,6级550元,7级500元。荐任官月俸共分20级,最高1
级520元,最低1级115元。委任官月俸共分36级,最高1级250元,最低1级30元,最高月俸是
最低月俸的12倍。高等官试补月俸分为9级,最高1级195元,最低1级95元。
  在伪官吏的薪俸上,中国人和日本人是不平等的,1934年12月哈尔滨市职员俸给情况是:
荐任官月薪在251元以上的,日本人是100%,中国人只有56%。委任官月薪在151—250元的,
日本人有95%,中国人只有10%,其余90%的人在51—100元之间。雇员月薪101—350元的,
日本人有53%,中国人只有2%,而且最高的月薪只有150元。26—100元的,日本人有47%,
中国人达98%。
  1945年3月15日,哈尔滨市政公报公布《哈尔滨市政府职工薪给暂行支给办法》。规定
了哈尔滨市政府职工的年薪等级、年薪数额和按月支给办法。将简任官分为8级,荐任官分
为12级,委任官分为16级,警士和工役各分为1、2、3等。月薪支给办法是:简任官为6折,
荐任官7折、委任官8折。
  二、津 贴
  简任官以下文官成绩优秀者支给职务津贴。简任官职务津贴月额为60—150元;荐任官
职务津贴月额为20—50元;委任官职务津贴月额相当于俸给的二成。享受在外津贴的不支给
职务津贴。
  简任官以下文官,自每年10月至下年3月间,享受冬季津贴。1939年6月17日,伪市公署
颁布的《哈尔滨市雇佣员规程》中规定,冬季津贴为月薪额的一成五分。
  简任官、荐任官和高等官试补还可享受勤务地区津贴。简任官在一至五级地区,分别给
予勤务地区津贴22元、36元、52元、70元和88元。荐任官和高等官试补月俸在315元以上者,
在一至五级地区,分别给予勤务地区津贴18元、30元、44元、60元和76元,月俸在315元以
下者,在一至五级地区,分别给予勤务地区津贴16元、27元、40元、55元和70元。
  1939年6月17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市特别勤务津贴支给规程》。规定哈尔滨市职
员(含嘱托员雇佣员)可支给特别勤务津贴。特别勤务津贴有:1.现场津贴。2.危险津贴。
3.外勤津贴。4.作业津贴。5.勤务津贴。6.当值津贴。7.勤勉津贴。8.夜勤津贴。各
种津贴标准按官吏、吏员、嘱托员、雇员月收入的不同比例发给。佣员及其他人员按日收入
金额发给。如现场津贴标准为官吏、吏员、嘱托员、雇员月收入额230元者,月额津贴29元;
月收入额230元以下者,月额津贴24元;月收入额180元以下者,月额津贴21元;130元以下
者,月额津贴18元;月收入额80元以下者,月额津贴15元。佣员日额津贴0.40元。
  同年12月28日,伪满洲国公布《临时生计津贴支给规程》。对委任官及委任官试补150
元以下俸给者,支给临时生计津贴(不含所受在外津贴人员)。其标准是月俸130元—150有
家族者,津贴额12—15元;月俸100元以上有家族者,津贴额10—12元,无家族者5元;月俸
70元以上有家族者,津贴额8—10元,无家族者4元;月俸40元以上有家族者,津贴额6—8元,
无家族者3元;月俸未满40元有家族者,津贴额4—6元,无家族者2元。
  同日,公布《关于嘱托员、雇员及佣人临时生计津贴支给》之件。按规定对嘱托员、雇
员及佣人支给临时生计津贴。标准与《临时生计津贴支给规程》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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