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地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1946年
哈尔滨解放初期就提出要执行“任人为贤”的干部政策,反对官僚主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思想。制定了《公务员奖惩条例》,保证人民政府的廉政。1949年10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发了人事管理的规章
制度,加强了人事管理工作。但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许多人事管理的规章
制度被“砸烂”,造成了有章不循的后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中的
问题进行了拨乱反正。特别是邓小平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推动了改革开
放的深入发展,人事管理工作也在认真地进行改革,突出了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人事管理上
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同时对干部任免、招考、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培训教育、工资
福利、离休、退休、退职等都陆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90年哈尔滨市被国家人事部批
准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城市,制定了试点方案,开展了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