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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吸收录用
 
 
第一节 从职工和青年知识分子中录用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市政府干部队伍共433人。面对清剿土匪、土地改革、民主
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全市干部数量显得严重不足。市委根据中共东北局的指示,选拔进
步的工人、农民、城市贫民、青年知识分子进行培训,向他们宣讲革命道理,提高阶级觉悟,
在革命斗争的实践考验中逐步吸收、录用进干部队伍;由三四个老干部与吸收来的几十个人
组成工作团,深入到革命斗争第一线,在具体工作中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将合格者吸收、录用进干部队伍;设立干部学校,培养干部。通过上述途径,补充了大批干
部,1948年全市干部为6074名。1949年为9592名。1950年为11928名。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随
之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东北人民政府采用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哈尔滨市于1952年5月予以
转发。条例规定,凡一切机关、企业、学校之各部门采用工作人员,必须以德、才为衡量标
准,德的最低要求为具有爱国家和为人民服务的志愿,能遵守共同纲领,执行政府法令,一
般为劳动人民、知识分子或正式转业、退伍军人,并历史清楚;才的最低要求为具有经过短
期培养学习,具有其职务所必须具有的办事能力、业务技术、文化知识、工作经验等。所采
用的人员需1—3个月的试用期。
  1953年,工商业迅速发展,行业干部严重缺乏,市委确定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吸收工
人阶级的先进人物进干部队伍。据年底2个典型单位统计,市机械十四厂有干部575名,其中
工人干部225名,占39.1%;市机械厂一年中提拔干部41名,其中工人干部30名,占73.1%。
  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从社会上录用人员的指示》,哈尔滨市基本
上没有从社会上正式录用干部。至1964年,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变化,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出现了干部缺员问题。为此,哈尔滨市人事局决定从工人、营业员、服务人员
中选拔1000名优秀青年,其中工业系统600名、财贸系统400名。经培训后补充干部队伍缺员。
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拔300名优秀学生,经培训后补充财会人员。为加强吸收、录用工作
的管理,保证吸收、录用干部的质量,提出标准和条件:1.必须掌握德、才兼备标准,并
具备下列条件:出身、成份好,历史和社会关系清楚;思想觉悟高,立场坚定,在阶级斗争
和历次政治运动中一贯表现积极,旗帜鲜明;组织观念强,思想意识健康,作风正派,能密
切联系群众,有一定威信;参加各种体力劳动两年以上,为生产劳动中的积极分子(应届高
中毕业生除外);工作有干劲,有朝气,肯钻研业务,有适合一定工作需要的工作能力,有
培养前途;具备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技术
工人中提拔技术干部或基层领导干部时,年龄可放宽到30岁以内。2.吸收录用干部,由市
(县)人事部门分配指标,各主管人事部门按条件选拔后,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查。3.
审查合格者,送市(县)人事部门举办的政治学校或训练班进行短期培训,或组织他们参加
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4.培训或参加运动后,对其学习与参加运动的情况做出全面鉴
定,提出可否继续试用的意见。对可以试用的,由市(县)人事部门统一分配,不能试用的,
送回生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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