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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吸收录用
 
 
第二节 “以工代干”人员转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录用干部工作基本上没有正常进行,各企事业单位便从工人、农
民、营业员中选拔了一部分人员担任干部岗位工作,没有办理正式录用干部手续。形成了事
实上的“以工代干”人员。
  1978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人事监察局《关于解决‘以工代干’人员的请示报
告》,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符合干部条件的予以转为正式国家
干部。转干的条件是:全民所有制的正式职工中,1977年8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做干部工
作一年以上;政治思想好,胜任现职工作,年龄相当;身体好。其具体规定:1.原是全民
所有制正式职工“以工代干”,被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能转干;1979年6月,根
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目前不要把‘工分加补贴’的干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通知》精神,
“以农代干”人员转正工作停止。2.没做过工人或农民的“以工代干”,代干时间需满三年
以上才能转干。3.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一般年龄要在40岁以下,有技术专长或基层领导骨干
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以工代干”人员,可适当放宽。4.对1966年5月16日以前的“以工
代干”,按工人分配的中专生、两年以上的大学代培生、脱产学习两年以上的“七·二一”
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需要转干的,优先安排。5.1978年8月前后,经地、市、县党委任命
的副科级、公社副主任以上干部,现仍任现职工作,其代干时间可适当放宽。6.公安系统
担任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或在机关做干部工作的警察,可按“以工代干”转为正式干部。哈
尔滨市根据上述规定,1979年从36903名“以工代干”人员中,择优吸收录用了19478名。
1981—1982年,为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103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吸收录用手续。
  1983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根
据文件精神,决定再次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哈尔滨市于1984年5月转发了省人事
监察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转干对象:1.1979年以
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以工代干”人员。2.“文化大革命”前
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岗位的人员。3.中央组织部下达整顿“以工代干”通知前,
经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任命为副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4.经地市
和省直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业务技术职务,且又符合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
转干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2.
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之后省人事监察局又作了补充规定,
主要有:1.1979年底前转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列入转干范围。2.文艺系统中属于1979
年底前国家招收的固定工,现已达到文艺16级的职业演奏人员。3.符合中央规定的补办干
部手续的人员,转干可不受文化、年龄限制。4.除具有“文化大革命”前的高中毕业证书
者、“文化大革命”中的高中毕业又经“双补”合格者,在高等学校进修或代培一年以上和
中专学校进修两年以上毕业生,由省政府批准在教育部备案的电大、职大、业大等学校经考
试入学的在校生,可免于文化考试外,其他人员一律进行文化考试。5.犯有各种错误,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工代干”人员,不能转干。这次整顿“以工代干”人员工作,全市共
有23080人办理了转干手续。
  1984年,省人事监察局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将吸收录用干部计划审批权下放给地市。
哈尔滨市重申今后不要用“以工代干”人员,要将吸收录用干部列入日常工作,同时规定:
1.吸收录用干部的范围: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及广播
电视大学的毕业生;完成大学本科或专科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普通
高等学校的自费生和代培生;自学成才,并经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者;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尚未进入干部队伍的全民所有制
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吸收录用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编制和定员吸
收录用;工厂、企业不能超出规定的非生产人员比例,确实在生产一线的人员,可不受比例
限制。3.审批手续:各区(县)、局(总公司)、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
市人事监察局审批;其所属的工厂、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事监察局备
案;中直、省直在哈工厂企业由本单位审批,报市人事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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