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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吸收录用
 
 
第三节 公安、司法民警转干
 
 
  1980年5月,省人事局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
通知》,改干对象是户籍民警、刑事民警、治安民警,经县以上党委批准设在企事业单位的
派出所民警。改干的条件是:1.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能按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令办事。2.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3.办事公道,
密切联系群众。4.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文化大革命”
以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6.必须是1979年底前担任民警工作满1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当年,
哈尔滨市“三警”有1737人,其中1416人办理了改干手续。
  1981年7月,省人事局转发了国家人事部等几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
干部的通知》,改干的条件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相同,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民警,
在时间上可延到1981年6月,做司法民警满1年以上。哈尔滨市共改干672人。
  1987年2月,哈尔滨市人事局转发了省人事监察局、省编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
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关于解决民警、法警改干遗留问题的意见》,确定民
警、法警改干的对象和条件:1.1985年6月24日(公安部、劳人部〔85〕公发42号文件下发
日期)前到县以下公、检、法、司、安全系统机关或基层单位工作,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学
历,身体健康者。2.1984年6月15日(公安部、劳人部〔84〕公发118号文件下发日期)前
到省辖市、地以上公、检、法、司、安全机关科室工作,具有高中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
40岁以下者。3.1984年8月16日至1985年6月24日期间到省辖市、地以上公、检、法、司、
安全机关科室工作,具有高中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者。上述人员在政治和业务
上能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改干的程序
是:公、检、法、司、安全部门首先对本单位“代警”人员进行整顿,不称职的人员要调离
原岗位,不予办理改干手续;对经考核、评议合格,学历符合要求的人员办理吸收录用手续;
对未达到高中文化的人员,统一进行政治、语文、基本业务知识的文化考试,三科累计达到
18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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