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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吸收录用
 
 
第四节 考试录用
 
 
  一、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
  为改善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现代化干
部人事管理制度,1985年制定了《哈尔滨市政府机关选用干部改革办法》,核心是通过公开
考试,择优选拔政府工作人员,并首先在市审计局进行了试点,从412名应考人员中,录用
了31名工作人员。
  1986年5月,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制定了《关于考试选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主要内容:1.市政府各委、办、局机关以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增编、缺员选用
一般干部,除特殊需要经市人事监察局批准不考试外,均执行考试选用办法。2.考试选用
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3.考试定期举行,
一般每年举行1—2次。4.凡有哈市城市户口,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25—40周岁之间的公民,均可报名应考。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应考年龄可适当放宽。
5. 考试形式分笔试、口试、撰写论文、答辩及情景模拟测验等。6.考试结束后,公布以考
试成绩高低为顺序编排的合格者名单,有效期至下次合格者名单公布之前。7.选用市政府
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是:用人单位依据市编委增编文件或本单位缺员情况,向市人事监察局
提出选用报告;市人事监察局按合格者储备名单的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所需人员3倍的人
选,作为用人单位考核的对象;用人单位自行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从中择优确定选用;
然后将选用的人员名单报市人事监察局办理手续,被选用的全民所有制干部,办理调转手续,
工人和非在职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市编委依据市人事监察局的任用手续给予落编。8.被
选用的工人和非在职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工作不称职或发现有其它严重问题的,用
人单位有权辞退。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市人事监察局提出申诉,在市人事监察局作出裁决
前,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辞退手续要报市人事监察局备案。9.在职人员考试合格被选用后,
原工作单位要给予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而不同意调动时,由市人事监察局裁定。10.
各区、县政府机关选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从1986年底到1988年初,通过考试选用办法为市旅游局、市文化局等单位录用了70多名
干部。避免了选调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又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录用干部的轨道,形成了人
人机会均等,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1988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政府机
关补充干部的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1.市、区政府机关补充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
制定员内进行,并公开考试,择优录用。2.成立哈尔滨市招用市、区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委
员会,负责市、区政府机关补充干部考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打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干部和工人的界限。4.补充干部的条件是: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文
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5.用人部门,根据缺员情况,在每年
一、三季度第一月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委托市考试委员会于6月、
12月份组织两次统一考试。6.报考的层次:报考政府机关一般人员,为低层次,年龄限定
在24—35周岁;报考政府机关的正、副主任科员,为中层次,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须在干部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报考政府机关的正、副处长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干
部,为高层次,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须在干部岗位工作5年以上。7.考试委员会公布
《招考简章》,组织资格审查、笔试和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会同有关专家对确定的面试人员,
采取问题答辩及情景模拟测验等,逐一进行面试及评分,并将笔试分和面试分合计,按得分
高低顺序公布合格者名单,存入人才库,以备选用。8.根据用人部门所需的补充干部数,
以1:3的比例,从人才储备库中,按考试成绩和需求条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对
所推荐人员,从政治素质、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及有关业务知识方面进行考核,确定补充干
部名单,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9.补充的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间,不办理任
何手续,按原工资实行借支。期满胜任的,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内工作不称职或有严
重问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10.考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1988—1989年,为市
政府办公厅等单位考试补充干部14次,从8648名报考者中择优录用各类干部828名。
  198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方法
的通知》,明确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方法。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分别成立了考
试录用司、考试录用处,为便于上下对口开展工作,1989年12月,哈尔滨市人事局经市编委
同意,增设了考试录用处。1990年10月,又设立考试录用的服务机构,哈尔滨市录用考试中
心。
  1990年,国家人事部确定哈尔滨市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根据《哈尔滨市国家行政
机关试行公务员制度试点方案》,组织了一次为市政府机关29个部门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
的工作。按《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暂行规定》(草案)的要求,考试采取了分类、分等、分
专业的方法。分类即分为甲种考试、乙种考试;分等即甲种考试分为中等、初等;分专业即
依据职位的基本职责将考录职位分为21个专业,每个专业除考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公文
写作四门通用科目外,还考相应的专业项目。
  甲种考试,为行政执行类职位。其中中等考试的专业有:企业管理、生产管理、经济管
理、财务、计划、审计、统计、教育、安全技术、人事管理、信访、劳资、秘书调研、监察、
党务、科技管理。初等考试的专业有文书、安全保卫、总务。乙种考试,即专门技术类职位,
包括财会、微机操作。
  考试方法,甲种考试先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乙种考试直接进入面试。
  身份条件,甲种中等考试除全民干部外,允许集体干部、聘用制干部报名。甲种初等考
试允许全民所有制工人报名。
  学历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甲种初等考试放宽到高中学历。
  这次考试,报名2628人,录用了210多名。体现了因事择人的原则,提高了选人用人的
准确性。半年后对被录用人员进行了一次追踪调查,其中73%的人员成为工作骨干。
  二、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录用干部
  197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为公、检、法机关补充干部的精神,省编委给哈尔滨市下达517
名指标,为市公检法系统吸收录用了480名,其中公安局197名,检察院154名,法院129名。
  1984年9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监察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
于为劳改、劳教部门配备干部的通知》精神,为劳改部门录用干部184名,为劳教部门配备
71名。录用对象从劳改、劳教单位的固定工人和“以工代干”人员中选拔录用46名,从军队
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选调127名,从高中毕业的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中录用82名。录
用的条件是拥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热爱劳改、
劳教工作,身体健康。选调的干部,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录用的干部
是经过政治审查、文化考试、身体检查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录用人员经培训
后上岗工作,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1985年1月,根据省检察院、省计委、省人事监察局、省劳动局《关于一九八五年全省
检察系统招收录用和选调干部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检察系统录用了72人。录用对象和来源,
从应届高中毕业生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45人;从复员军人和国有企业工人中录用27人。
具体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
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3月,根据省人事监察局、省法院、省计委、省劳动局关于《全省
法院系统增编进人方案》的要求,为法院系统录用干部177人。录用对象及来源,从借调人
员中选留56人;从高中毕业生、复员军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中采取考试方法录用93人;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28人。录用条件与检察系统相同。
  1986年6月,为加强哈尔滨市交通治安管理,市公安系统录用了200名合同制交警。录用
对象为1985年高考落榜生和往届毕业生。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分配,
遵守纪律,志愿献身公安事业;年龄在18—22周岁;身体健康。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签订聘
用合同,3年期满后合同解除,工作需要,可以续订。
  三、金融系统录用干部
  1981年底到1982年初,从1981年高考落榜的907名考生中,通过公开招考,为金融系统
择优录用干部280名。
  1984年,经省人事局、省工商银行批准,为哈尔滨市工商银行招收储蓄专业干部。从在
岗301名储蓄代办员中通过文化、业务考试,择优录用54名。同年12月,经省人事局、省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工商银行、省保险公司批准,哈尔滨市工商银行、保险公司从具有哈
尔滨市城市户口的1984年度复员退伍军人中吸收录用干部31名。其中市工商银行22名,市保
险公司9名。办法是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中按1:3的比例向市
工商银行、市保险公司推荐名单,然后经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1985年1月,市工商银行从1984年高考落榜生中招收录用干部40名。条件是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
在25周岁以下;志愿从事金融工作。采取公开招考及德、智、体全面考核的方法录用。录用
者试用期为一年。同年,通过选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从社会上公开
招考等渠道,为市工商银行录用179名,农业银行录用54名。
  1986—1987年,通过选调、考录方式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军
队转业干部、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应届金融财会专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435名。
  1988年10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录用180名,其中,市工商银行出纳员、
储蓄员150名,市人民银行出纳员10名,滨江分行储蓄员20名。吸收录用对象为1988年应届
金融、财会专业职业高中毕业生和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具体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遵守法律,志愿从事金融事业,身体健康,年
龄在25周岁以下。录用办法是市人事局组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试用期一年。
  四、经济监督部门录用干部
  1982年4月,省人事局、省编委、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招收录用税务干
部的通知》。哈尔滨市根据文件精神,通过文化考试、政审、体检择优录用517名。
  1984年3月,省工商局、省人事监察局、省编委、省劳动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增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和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通知》,为工商系统录用干部310人。来
源是从市、区(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中选调和从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中
分配,计54名;从1983年参加高考生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择优录用141名;
从工商局借用的连续工作2年的人员中,统一组织考试后,择优选录115名。录用条件是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工商
行政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调干和军队转
业干部放宽到4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基层工作。同时按上述文件精神,为市物价部门录
用干部144名。
  同年5月,根据省人事监察局、省编委、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村工商、税收人员的通
知》精神,录用农村工商、税务人员126名。录用范围是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
中选调;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1979年底以前“以工代干”符合省人事监察局黑人
联字〔1983〕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标准和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文化程度,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适应农村税收征管工作;懂财会知识或做过财会工作。
  同年6月,根据省计委、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选调和
招收录用税务干部的通知》精神,录用税务专管人员315名。对象是从机关、事业、全民企
业在岗干部中选调和从1984年军转干部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计231人;
从1984年高考落榜生中录用64人;从职业高中1984年应届财会专业毕业生中录用20人。选拔
干部和招收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文化程
度,年龄在35岁以下,懂财会知识或做过财会工作,自愿从事税务工作;按劳人干〔1982〕
147号文件精神,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身体健康,能适应税收外勤工作。被录用者试用
期一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试用期,半年后仍不合格者辞退。
  1987年,哈尔滨市人事局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选调的方式,为市工商
局录用145人,为市税务局录用157人。录用的对象和选拔比例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占10%;
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占20%;市直机关精减干部中占20%;市直属事业单位、区行政机关干
部调入占10%;从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干部中,通过考试择优调入占40%。条件是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和税务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五、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
  1989年,黑龙江省人事局、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制定《关于吸收录用干部实行考试的
暂行办法》,确定从在职人员中吸收干部工作可有计划地进行。哈尔滨市人事局、中共哈尔
滨市委组织部转发文件的同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吸收录用干部范围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五大”毕业生;黑教委计联字〔1988〕40号文
件下发前进入普通高校进修或代培连续两年以上,修完大专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
结业证书的人员,且1988年6月底以前在干部岗位工作。
  考试方法、内容是市、区事业单位按专业由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试;大中型
企业由主管局或企业自行组织考试;小型企业由主管局组织考试。事业单位考语文、政治及
有关专业;企业单位考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考试合格者,具备录用资格,用人单位可在录用计划内,根据德、才表现择优录用。大
中型企业由企业或主管局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及全民小型企业,
由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事局审批。
  文件中还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吸收录用或不进行这项工作。当年全市共
吸收录用1000多名。
  1990年,省人事厅给哈尔滨市2000名吸收干部指标。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哈尔滨市
人事局制定了从在职职工中吸收干部的意见。
  吸收录用的对象和条件:1、在一般干部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五大”毕业生。(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3)1988年10月
底以前进入普通高校进修或代培2年以上,修完大专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结业证
书。(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地市以上团校、党校、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党政干部基础科、
教育学院毕业生。(5)“文化大革命”前入学的半工(农)半读学校毕业生和国家统一分
配的全日制中专毕业生中,毕业时当工人者。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干部岗位上工作5年
以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被任命(聘任)为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或被任命(聘任)为正科级职
务不满2年者。3.按干部管理权限被任命(聘任)为县、处级职务者。4.具有国家承认的
中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以上职称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
用者。5.曾当选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已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虽未在干部岗位上工作,
但确因干部岗位需要,本人又符合该岗位要求的素质条件者。上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
岁。
  采取不同对象在不同范围内,通过考试择优吸收录用的方法,即符合在一般干部岗位上
工作2年以上或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任正科级职务不满2年的人员,采取公开报名,经资
格审查后参加考试。考试内容有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符合任正科级职务2年
以上,任县处级职务或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取基层
党政组织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组织一定范围的群众,对被推荐人选进行民主评议和民
意测验,主管部门根据分得的吸收录用干部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确定人选,报市人事局审核,
市人事局对审核合格者进行政治理论、法律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就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这次吸收录用干部指标,用于符合任正科级职务2年以上,任县(处)级职务和被聘为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700名;用于符合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和
正科级职务2年以下的人员600名;用于符合在一般干部岗位上的人员700名。吸收录用工作,
因确定了不同层次的对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竞争,并向骨干人员倾斜,切实将德才兼备、
贡献突出的人员选拔进了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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