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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吸收录用
 
 
第五节 选  聘
 
 
  一、选聘乡镇干部
  1984年9月,为加强乡镇干部队伍管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制定《关于在我省
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的试行意见》,哈尔滨市根据文件精神,在郊区乡镇选聘了
143名合同制干部。选聘的对象和条件是思想好,热爱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重点从自学成才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业广播学校的农民学员中择
优聘用。选聘办法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招聘启事,应聘人员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乡党政
组织报名,经区人事局审定后,市人事监察局统一命制试题,进行文化考试,择优选聘。被
聘用者与聘用乡镇签定合同书,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间如违反合同规定或者犯有错误不能
胜任工作的,聘用乡镇有权解聘;如被聘用者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允许本人辞职。聘用期
满,对表现好,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订合同。表现不好、不胜任工作的,不再续聘。
  1988年,哈尔滨市人事局制定《关于哈尔滨市补充乡镇干部实行聘任制的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1.补充乡镇一般干部,原则上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调剂解决不了需从社会上补
充的,一律实行聘任制。2.补充乡镇干部要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每年年初,根据岗位缺员
情况及时向区人事部门申报计划,以便统一组织考试。3.坚持“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
原则,考试工作由区人事部门组织。4.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干部待遇,解聘后恢
复原身份。5.从农村中补充的乡镇干部,在聘用期间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口粮田、责任
田均保留。
  二、选聘街道办事处干部
  1984年,哈尔滨市确定街道办事处补充干部实行合同制,全市92个办事处共招聘460名
合同制干部。选聘的对象是从1983年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300分以上的)待业青年中由高
分到低分择优选聘。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质好,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服从组织分配;年龄在25周岁以下。选聘合格者与聘用的
办事处双方签定合同书,区人事局做中证人,聘期为2年。聘用期间享受全民干部待遇,如
违反合同规定或者犯有较严重错误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办事处有权解聘;如被聘用者因
招工、升学或其它理由也允许本人辞职。聘用期满,表现好,可以续订合同。表现不好,不
胜任工作的,不再续定合同。
  1988年,哈尔滨市对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干部改为聘用制干部,由区人事局对聘用制干部
进行全面考核,胜任者签定聘用合同,不胜任者解除合同,由区里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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