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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前,除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安排军官到地方工作外,对排以上干部原则上不作转业
安置。只是对一些不适合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适当安排。安排的办法是由本
人提出复员到地方参加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发给生产补助粮。地方政府根据本人
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给予安排适当的生产岗位。
1952年11月,国家对军队干部开始有计划地实行转业制度。当年,哈尔滨市根据东北人
民政府人事部、东北军区编委会的决定,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34人。按照中共中央指出的
“留者安心,去者愿意,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绝大部份安置到基建部门作党
务、人事和经济保卫工作,还有部份分配到中学作教员及其他工作。
1953—1957年,哈尔滨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3358名。1955年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成立
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安置委员会。在安置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提出的“热情欢迎,
亲密合作,耐心培养,大胆使用”的方针,本着重点配备,合理使用,适当照顾干部切身困
难的原则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情况,业务专长,结合哈尔滨市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各条战
线的需要,主要安置到基本建设部门、中直和地方国营企业、商业与文教卫生系统。少部分
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1958年2月,密山农垦局下放到哈市锻炼的转业干部518名。重点分配到四二三厂、六二
四厂、一二二厂、正阳河木材厂、铁路基建工程处、第一和第二工业局所属工厂等17个单位
进行劳动锻炼。
1959—1965年,哈尔滨市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202名,其中有1964年支援商业的转业干部
270名。对这几年的转业干部本着重点配备,解决急需,加强薄弱环节的原则,充实到哈尔
滨市的农业战线,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和各区人民公社。支援了农业和商业。
“文化大革命”初期,军官转业制度停止。但也有部分军官作了复员处理。至1975年逐
渐恢复。当年哈尔滨市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成立了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领导小组。
明确团职以上转业军官由市委组织部安置,营职以下转业军官由市人事局安置。军队转业干
部的随迁家属中,属于国家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属于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排。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事宜,由教育部门负责。
1971—1979年,哈尔滨市根据国家分配的指标,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443名。本着就近就
地安置的原则,充实了新建扩建企业、文教战线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转业干部中的团职干
部安排了县处级领导职务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领导职务;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到区人民公社任科
级领导职务;连排级干部做一般干部安排。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发〔1980〕3号文件要求,为1969
—1975年接收的2374名作复员处理的干部,改办为转业干部。
1981—1989年哈尔滨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64名。这阶段的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和市
委、市政府加强司法和经济监督部门工作的精神,绝大多数充实到司法战线、工商、税务、
物价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工作。1983年,鉴于哈尔滨市机构改革和各级领导班子的职数有限,
只对一部分团职干部安排了相应职务,其余安排了巡视员、检察员、调研员。专业技术干部
按其专业特长做对口安置。
1985年,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军队用3年时间,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员
额100万,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协助军队完成这一任务。为做好安置工作,在安置方
法上进行了改革,采取指令性安置与荐贤选用相结合的安置方法。同时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
以上,长期在边、海防和高寒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的,在安置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
随调家属,原则上由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负责,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系统或所在各区、县
解决。1989年,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中,进一步明确对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享
受哈市区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1990年接收转业干部158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规定精神,
在安置工作中注重与本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对荣立二等功,长期在边防海岛、舰艇等艰苦
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优先照顾,妥善安排。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尽
量在自然减员空出的领导职数中优先安排师团职干部;允许师团职转业干部暂时超职数配备,
以后逐步消化在职数之内;实行聘任制的单位,优先聘用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
享受哈市区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这次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实行了组织推荐与单位选择
和计划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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