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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置分配
 
 
第一节 军官转业安置
 
 
  1952年前,除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安排军官到地方工作外,对排以上干部原则上不作转业
安置。只是对一些不适合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适当安排。安排的办法是由本
人提出复员到地方参加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发给生产补助粮。地方政府根据本人
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给予安排适当的生产岗位。
  1952年11月,国家对军队干部开始有计划地实行转业制度。当年,哈尔滨市根据东北人
民政府人事部、东北军区编委会的决定,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34人。按照中共中央指出的
“留者安心,去者愿意,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绝大部份安置到基建部门作党
务、人事和经济保卫工作,还有部份分配到中学作教员及其他工作。
  1953—1957年,哈尔滨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3358名。1955年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成立
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安置委员会。在安置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提出的“热情欢迎,
亲密合作,耐心培养,大胆使用”的方针,本着重点配备,合理使用,适当照顾干部切身困
难的原则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情况,业务专长,结合哈尔滨市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各条战
线的需要,主要安置到基本建设部门、中直和地方国营企业、商业与文教卫生系统。少部分
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1958年2月,密山农垦局下放到哈市锻炼的转业干部518名。重点分配到四二三厂、六二
四厂、一二二厂、正阳河木材厂、铁路基建工程处、第一和第二工业局所属工厂等17个单位
进行劳动锻炼。
  1959—1965年,哈尔滨市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202名,其中有1964年支援商业的转业干部
270名。对这几年的转业干部本着重点配备,解决急需,加强薄弱环节的原则,充实到哈尔
滨市的农业战线,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和各区人民公社。支援了农业和商业。
  “文化大革命”初期,军官转业制度停止。但也有部分军官作了复员处理。至1975年逐
渐恢复。当年哈尔滨市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成立了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领导小组。
明确团职以上转业军官由市委组织部安置,营职以下转业军官由市人事局安置。军队转业干
部的随迁家属中,属于国家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属于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排。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事宜,由教育部门负责。
  1971—1979年,哈尔滨市根据国家分配的指标,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443名。本着就近就
地安置的原则,充实了新建扩建企业、文教战线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转业干部中的团职干
部安排了县处级领导职务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领导职务;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到区人民公社任科
级领导职务;连排级干部做一般干部安排。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发〔1980〕3号文件要求,为1969
—1975年接收的2374名作复员处理的干部,改办为转业干部。
  1981—1989年哈尔滨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64名。这阶段的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和市
委、市政府加强司法和经济监督部门工作的精神,绝大多数充实到司法战线、工商、税务、
物价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工作。1983年,鉴于哈尔滨市机构改革和各级领导班子的职数有限,
只对一部分团职干部安排了相应职务,其余安排了巡视员、检察员、调研员。专业技术干部
按其专业特长做对口安置。
  1985年,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军队用3年时间,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员
额100万,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协助军队完成这一任务。为做好安置工作,在安置方
法上进行了改革,采取指令性安置与荐贤选用相结合的安置方法。同时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
以上,长期在边、海防和高寒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的,在安置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
随调家属,原则上由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负责,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系统或所在各区、县
解决。1989年,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中,进一步明确对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享
受哈市区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1990年接收转业干部158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规定精神,
在安置工作中注重与本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对荣立二等功,长期在边防海岛、舰艇等艰苦
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优先照顾,妥善安排。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尽
量在自然减员空出的领导职数中优先安排师团职干部;允许师团职转业干部暂时超职数配备,
以后逐步消化在职数之内;实行聘任制的单位,优先聘用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
享受哈市区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这次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实行了组织推荐与单位选择
和计划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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