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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调  配
 
 
第二节 跨省、市调配
 
 
  一、夫妻两地分居调配
  1951—1952年,哈尔滨市执行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请调爱人的规定》,针对干部
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规定在不影响双方工作和学习的原则下,尽量把夫妇调到同一地区工
作。对于未婚但双方已到结婚年龄,经人事部门审查注明,也可在不妨碍工作的原则下予以
商调。
  1953年9月,中共松江省委组织部和松江省政府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商调爱人的手续
的联合通知》,规定省内各市、县、工矿、森林部门之间商调干部爱人,及省直各厅、各委、
部和各群团系统请调干部爱人时,凡属省管范围的干部商调省外干部爱人的,均经省委组织
部或省人事厅办理;非省管范围的干部经市、县、工矿、森林党委的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
况具体审查,可直接互相商调。被调的干部爱人由商调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在尽量不使其
改行的原则下分配工作。按上述通知精神,哈尔滨市从1953—1965年共调整解决夫妻两地分
居干部2506名。
  1968年8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发出《关于暂停办理跨省、市干部调动工
作的通知》,跨省、市调动工作暂停办理。
  1973年,哈尔滨市人事局组建后,逐步恢复了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的工作。调整的方
法是由夫妻双方提出调转申请,然后由双方县以上人事部门互相商调。在商调中适当掌握干
部流向,调往大城市从严,调往中、小城市从宽。1974—1979年,共调整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干部5049人。
  1980年4月,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制发的《关于逐步解决夫妻
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指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
于支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的实际
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
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
以下解决意见:1.哈市两地分居的职工,都在同等城市的可互相调动。对另一方在边疆、
三线和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将哈市一方动员到对方所在地安排工作;调入哈市的,必须是
急需的科技专业人员,或是家庭发生突变,或支援三线干部中由于水土不服,对方组织同意
调回的。2.各系统应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分居时间、年龄大小、困难程度等情况,排
出先后次序,定出商调规划,报市人事局审查,分批分期,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解决。3.
调入干部,要有本人申请,对方组织商调信、干部登记表和哈方职工单位的证明。当年全市
共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796名。
  1981年8月,哈尔滨市转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局联合发出的
《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暂行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一般应坚
持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就三线地区的原则。对于一方在大中城市是专业
技术骨干或领导骨干,工作上又离不开的;干部本人在外地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迈多病家庭
有特殊困难的,可将另一方调往大、中城市。同时还明确了暂不列入解决两地分居的对象:
新录用的试用人员;正式职工考入大学的在校生(含研究生);不够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外地工作,其家属应随调未走的;干部夫妻应同时调动,而另一方不愿
调离的;经调整会议或组织决定调动的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的。按此规定精神,当
年全市共调整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干部549人,占全市夫妻两地分居干部总数的30%。
  1982年,哈尔滨市调整夫妻两地分居干部491人,至此,全市80%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
已得到调整。1983—1990年底,全市年均调整夫妻两地生活干部85人。
  二、科技干部调配
  哈尔滨市自60年代以来,因地理、气候及使用不当等原因,科技干部外流现象较严重,
1965—1977年,全市共有3868名科技干部调往外省、市。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高、中级专业
技术职称。
  1973年10月,哈尔滨市人事局提出《关于从外省、市调入一批工程技术人员、中学教员
的报告》称,新建扩建和恢复了科研项目的单位要求调入哈市的技术人员在1000人以上。市
教育局预计1974年全市中学将增加1000个班级,缺中学教师2000人。鉴于上述情况,跨省、
市调入干部除本着既不增加城市人口,又考虑工作急需和适当照顾两地生活困难的原则,应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中学教师调入哈市。至1975年,共调入工程技
术人员、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学教师1809人。
  1978年7月,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哈尔滨市人事局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关于科学技术等专业干部调往省外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科学技术干部外流出
省。同时,上收了科技干部调往省外的审批权限,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科研单位副研究员
以上和行政职务副处级及相当于副处级的科学技术人员调往外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副处
级以下的工程师、技术员、各种外语干部,需要调往外省时,报省人事局审批。经批准同意
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盟、市、县、旗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不经批准,不
准自行将专业技术干部调往省外。11月,哈尔滨市人事局向市委提出《关于控制科技人员外
流情况的意见》,经市委同意,除非在哈市专业不对口或特殊需要非调不可的,一般不再允
许外流。
  1979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发出通知,减少一般科学技术干部调往省外的审批层次,
规定除5人以上成批调动出省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直接报省人事局审批外,其他均按干部
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
  在此期间,全市组织人事部门为控制科学技术干部外流,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外流
现象仍较严重。1980—1984年,调出省外的科技干部共578人。调出的科学技术干部中,属
于使用不当,个人心情不舒畅的约占20%;属外省、市对科技干部的工资福利、子女就业、
住房安排待遇优惠而被吸引调出的约占30%。
  1985年7月,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
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关于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调往省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指出,近年来,哈市一些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求调到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等地工作的较多,
影响了哈市的经济建设。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调往
省外。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已授予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学技术干部,申
请调出的条件是确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或虽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身边无子
女并且其他子女因特殊情况又无法照顾其父母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且配偶因某种原因不
能来黑龙江省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多病,不适应北方气候,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单位搬迁或因特殊情况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确属其它特殊情况,调出有利于国家的,
如在社会上有影响的侨眷、上层统战人士、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中的科学技术干部。申
请调出中级职称以下的科技干部,年龄掌握在50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掌握在55岁
左右。要求调出者需有详细的调动报告、两地分居证明、父母所在地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情诊断证明、属多子女的其他子女情况证明等。
  1986年4月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制定《哈尔滨市跨省市调入干部试行办法》。规定市直
各单位,中直、省直各企业要求调入干部时,要将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对拟调干部全面考核
后,认真填写的《干部调动呈报表》和请调报告,连同调出所在地人事部门意见,一并报市
人事局审批。各单位要保持调入调出平衡,属于引进人才的可区别对待。各级人事部门和人
事干部,必须坚持原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查档案及有关证件,
严格把关,不准弄虚作假。1985—1990年,哈尔滨市调往省、市外的科学技术干部共417人,
引进市内的1271人。科学技术干部外流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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