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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调  配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不断发展,对发展哈尔滨经济
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干部队伍也不断扩大。随之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之间
干部调动和派往集体所有制干部调出难的问题。1965年1月,市人事监察局推广了哈尔滨市
手工业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干部“一顶一”的对调作法。允许把全民所有制干部
调到集体企业工作,也允许用出一进一的办法,把原全民所有制干部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
回。但是,在1980年以前,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除一部分较大单位的领导干部由市和主
管局的组织部门任免、调配外,其余干部均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干部,只能在市、县的本系统内调动,不能跨系统或跨市、县调动。全民所有制调到集体所
有制的干部也不能调出。
  1980年12月,哈尔滨市人事局转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加强县(区)
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报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集体所有制干部进行整顿。
规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跨系统、跨地区调动,可由其主管部门和县以上人事部门
负责办理。在市、县的本系统内调动,由主管部门审批;哈尔滨市需要在本市跨系统调动的,
由两个系统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即可调动;跨市、县在省内集体所有制单位中调动,可
由县以上人事部门负责商调、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凡符合上述规定调动的集体所有制干部,
有关部门应予办理户口、粮食、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还规定对过去由全民所有制调入集体
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因工作需要,可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进出数量相等时,则不
涉及劳动计划指标问题。如调出的多,调入的少,其差额占市、县固定职工自然减员指标或
增人指标。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集
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可将这部分人员列入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职工统计和劳动计划之内。
因工作需要,再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不再办理增人指标手续。
  哈尔滨市人事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市第二轻工业局系统及龙江制鞋厂、伟民帆布厂
和道里区尚志卫生院等单位进行集体所有制干部整顿试点。1982年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
干部共有23922人。1983年1月,根据集体所有制干部整顿中提出的问题,印发了《关于集体
所有制干部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制干部工作时间的计算;借调
人员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整顿中任命的科(股)级干部任干及干部比例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对于集体所有制干部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0年底以前,哈尔滨市各级人事部门,在集体干部调动工作中,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
的规定,参照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动办法办理调动手续,并注明为集体所有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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