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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人才开发
 
 
第五节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1987年9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
位流动到乡镇区街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后,保留全民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等政策规
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成立“人才服务管理站”,配备了专职人员,负
责入站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定了《人才服务管理站管理试行规定》。明确凡在哈市的高
校、科研、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集体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等工作者,可到人才站登记,办理入站手续。入站人员将其全民所有制的人事、工
资关系转入人才站,人才管理服务站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重新套改工资,在工资调整时随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同步进行,并负责对入站人员的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入站人员在集体或其他企业聘用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
  1988年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发出《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
通知》,1989年11月又作了补充通知。1990年5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底,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依据国家和省的
规定下发《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细则》共15条。对流动人员的范围、
档案管理的条件、程序,以及人才交流部门所承担的接转人事关系、转正定级、普调工资、
评定职称、出国政审等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具体规定。至此,全市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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