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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才流动渠道不畅、随意性大、争议较多等问题,1985年7月,中共哈尔滨市委组
织部、市人事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转发了黑
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和仲裁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人员流动的合理与不
合理作了明确界定。对流动中产生的争议,规定了仲裁办法和仲裁权限。对经县以上政府人
事部门裁决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至
1987年,哈尔滨市、县(区、市)两级政府人事部门,做了大量人才流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作,使全市人才流动逐渐活跃起来。
1988年7月,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明确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的案件:1.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企业发生的争议。2.受聘、有偿借调期间与聘用、借
调单位发生的争议。3.兼职、辞职、留职承包、停薪留职中发生的争议。不予受理的案件:
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科技项目的人员。2.从外省市调入本单位不满3年的人员。3.因
经济或其他问题被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以及中小学教师在流动中产生的争议案件。申请仲
裁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时先调解,达成协议的,下达《仲裁调解书》,调解无效
的,下达《仲裁裁决书》。
1990年8月,哈尔滨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
人事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法院、市监察局、市科委、市总工会、市
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7个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才
开发交流中心。同时对1988年颁布的《哈尔滨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
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于1990年12月以第22号政府令颁布。该《办法》共10章38条,
从仲裁涉及的原则、机构、管辖、申请、受理、回避、送达、执行,以及仲裁程序、仲裁监
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之后,各区、县(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继建立,全市的
仲裁工作逐步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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