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对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了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工作。
1946年7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出通知,就各单位报请提升干部名单问题做了规定和
说明。并规定在《市政府员工提升办法》公布之前,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提升干部事宜。10
月以后根据新的提升办法,市政府陆续任命干部。
1948年,哈尔滨市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局长、法院院长的任免均需呈请东北
行政委员会批准。
1950年9月,哈尔滨市按照《东北区〈关于政务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试行办法
(草案)》中的规定,对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
县长、副县长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需报请省政府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任免范围和
程序批准任免。
1951年,市人民政府做出《干部管理范围及任免、调动、提拔暂行规定》(草案),对
市各局、院、处长,局属处长、科长级干部任免,须经市委同意后,呈请省政府批准任免。
市政府各局、处、院和区政府一等科员、法院一等书记员及附属单位相当于股级、一等科员
的任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
1952年,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对干部管理的范围予以明确。市人
事局负责呈办干部任免、提拔的范围是:
1.政府行政干部的职务:办公厅、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
局、专卖局、房地局、外事处、公安局、人民检查署、军法处、监委会、法院、防空指挥部、
农业处、各区政府一等科员级、法院一等书记员级以上干部及各单位之附属单位相当于股级、
一等科员级。
2.文教、卫生、建设系统专业部门干部的职务:(1)文教局一等科员(包括修书委员
会);(2)卫生局一等科员;(3)建设局(包括工程公司)一等科员;(4)行干校组教
股长、事务主任;(5)小学校校长、中小学教导主任;(6)文化宫部长、室主任;(7)
图书馆一等科员;(8)文化馆馆长;(9)市立医院一等科员;(10)防治传染病院一等科
员;(11)清扫合作社一等科员;(12)医士学校室主任;(13)卫生技术学校教导主任;
(14)卫生实验所一等科员;(15)药检所一等科员;(16)制药室一等科员;(17)卫生
院一等科员;(18)各区卫生所所长;(19)车矿队队长;(20)兆麟公园管理所主任。以
上专业部门之各单位的护士长、技术员、一、二等翻译、会计、统计和技术员。
3.国营商业系统各公司之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1)商业局一等科员;(2)各专业
公司一等科员,分公司主任、助理股长、一等科员、仓库主任、工厂厂长、一等营业员(营
业组长);(3)各门市部零售店主任;(4)一、二等会计、统计、翻译、技术员。
4.市管企业的干部职务:(1)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有:公用处一等科员;地方工业局
一等科员;企业公司一等科员;公用处企业公司所属各工厂厂长、科长、车间主任及相当政
府股级、一等科员以上干部。(2)技术干部的职务有:公用处技术员、工地主任、工长
(组长)、一、二等会计、统计、翻译。
《暂行规定》对省、市管理干部提拔办法是:属于省管干部,由市人事局负责进行了解
考察,分别向省、市呈报关于提拔意见。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了解
考察,向市人事局提出提拔意见。
1954年,哈市政府颁布《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比以前公布的干部管理范围相应缩
小,规定哈尔滨市政府呈报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1.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局、院、署、处、厅所属处、室、庭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
庭长、副庭长,市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科长、副科长;监察专员,检查员,审判员、助理
审判员,组长、副组长(与科并列之组),以及其他相当于处、科级干部。2.市属企业、
工厂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相当于科长级干部)。
3.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科长、副科长(郊区股长、副股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
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局长。4.市属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校长、副校长,督学;图书
馆长、副馆长;文化宫主任、副主任。
1955年1月,哈尔滨市按照国务院〔1955〕国发干字81号电报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的成员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即可公布的精神,对哈尔滨市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领
导职务,只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不再报请国务院任免。
1964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办法》,制定了哈尔滨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任免
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市人民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办副主任,各
局副局长,办公厅副主任;人民银行市分行副行长;各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
直属处副处长;各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所属处长、副处长,所属科长、副科长,
各部门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设计院院长、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2.中级
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
长、副科长。3.城市各区人民委员会(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主任,各局(科)长,各委
员会主任。4.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税务分局局长、副局
长;银行办事处主任、副主任。5.市属事业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馆长、
副馆长,主任、副主任,剧团(院)的团(院)长、副团(院)长。6.市属主要的地方国
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总工程师。7.初级中学和初级师
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市属干部进修学院(校)的院(校)长、副院(校)长。8.市属
医院的院长、副院长。9.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各区人民委员会(城市人民公社委员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区人民委员
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科)副局(科)长,各委员会副主任。2.区街道办事处的主任、
副主任。3.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办公室主
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4.完全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职工业余文化学校的校长、副
校长。5.区属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6.区属医院
的院长、副院长。7.其他区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和副职。
哈尔滨市市、区人事监察局按上述规定的范围办理提请市、区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免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统揽了各级干部的任免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12月颁发了《哈尔滨市区级以上人民政
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划分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直属处副处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处长、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总工程师。2.市辖区人民政府顾问、科(局)长、
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3.市直属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
正职和副职及总工程师。4.市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5.市
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学校校长、副校长,市属重点小学校长。6.市各局属(县级单位)
企业、院所、学校的正职和副职及总工程师。7.其他相当于上列职级的人员。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1.区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
副主任。2.区街办事处主任、副主任。3.区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4.区属中学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副校长。5.区属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正
职和副职。6.其他相当于上列职级的人员。
1983年2月,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通知,对哈尔滨市原需报请任免的行政领导职务,改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市政府任免。
1984年8月,按照《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制
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1.市
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各局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厅正副主任,直属处
副处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副总经济师,总农艺师、副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副总畜牧师等及人事(干部、政工)处正
副处长,市人事监察局和市政府长期临时机构中的正副处长。2.市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人事处的正、副处长。
此后,至1990年市政府任免范围均按上述任免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