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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任  免
 
 
第二节 任免程序
 
 
  1950年9月,东北区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区关于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试行办
法(草案)》,规定报请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程序:经过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行政会
议讨论通过以后,以政府名义提请,末经批准报请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不能离职或到
职。
  1953年4月,市人民政府执行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
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由省委报中央局核转中央;属于中央局管理的干部,由省委报中央局。
待中央或中央局批准后,再交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报请任免手续。
  1958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办法》的规定,经省、市、县、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各该级人民
委员会会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和专员公署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行
政会议通过。
  1959年4月,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执行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任免工作中
若干手续问题的通知》,1.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的行政人员,须经党委(党组)批准后
由该地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2.如因正职暂时没有配上,而工作又需要设代
理职务的时候,可由人民委员会自行通知到职,不必报省人民委员会任免,但要将通知抄送
省人事局备查。因工作需要,代理职务可以公布或签署文告。3.在未经任命或未经批准代
理职务以前,一律不准公布其职务或对外签署文告和发表新闻。4.正职只能设置1人,不设
置第一、第二正职等职务名称;副职可排列先后次序,不设置第一、第二副职等职务名称。
5.新设立机构未经正式批准之前,不宜先行宣布到职。6.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
受撤职、降职处分时,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请免职。7.机构改变名称,业务范围
未变动,可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需函送省人事局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8.省人民委
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省人事局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
9.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本届人民委员会以后,上届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
负责人员,如果继续担任原来职务的,不必重新任命;选举产生的市长、副市长、县长、副
县长和人民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分别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和专员公署备案。10.报请省人民委员
会任免行政人员备案等有关文件,直接送省人事局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办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任免程序和手续被废弃。1971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
发布《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980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颁发《哈尔滨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法》,1.市、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凡属
于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均需由市直各局、委员会、各直属单位或各区人民政府呈报。3.
报请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可报请批准先
行到职,事后提请该级人民政府会议追认并发给任命书。4.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
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正职人员;报请任命副职,如果一个
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该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5.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
由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6.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
理报请任免手续,建制撤销的,凡经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由任命机关注
销;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如
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7.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以上处分时,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请免
职,但必须将其处分决定函送任免机关。
  1982年12月,市人民政府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等职务,在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
免后对外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984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
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哈尔滨市按照通知精神,对凡依
法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领导职务,在省委审批
后,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签署,并注明“请按规
定履行法律手续后,再对外公布”。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依据市委的文件通知,代市政府起
草以市长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免。
  8月,哈尔滨市按照《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
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其中,对任免的程序作了规定:1.市
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经政府会议或者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报请任命正职时,
如果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报请任命副
职,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安排先后的顺序。3.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
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免手续;建制撤销时,凡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
作人员,其职务由任命机关注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
注销,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
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4.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以上处分时,其原职务
即予注销,不再报请免职,但必须将其处分决定函告任免机关。5.原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
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经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
和原因函告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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