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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任  免
 
 
第三节 任免手续
 
 
    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报请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时,
除备文呈请外,并开具名单,填写《任免干部简历表》和鉴定,以及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并
报送任免机关。1951年7月,哈尔滨市成立了人事局,承担了行政干部任免工作。
  1954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任免草案内容的几点说明》,对任免手续提出要求,局
属处长级、区政府区长、科长级干部,凡属担任或调任职务者,均须例行正式任免手续,发
任命通知书。如属单位内部调动,可由单位首长掌握,不再行任免手续,但需向人事局备案。
局属处长、区政府区长应经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批准;科长级干部,因数量大、变动多,可
由市长核实批准后直接任免。区政府科长、副科长,郊区正、副股长,由市长任免,人事局
办理任免手续。
  1958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经各级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以省长、
市长、县长任命机关首长署名的《任命书》的规定,对哈尔滨市市、区任命的工作人员,发
给任命机关首长署名的《任命书》。
  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任免工作中若干手续
问题的通知》,对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行政人员,报送正式公文时,附《任免干部登记表》。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规定,市、区人委会
(城市人民公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市、区人委会会议通过。市人委会各工
作部门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本部门行政会议通过。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
(城市人民公社)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1967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干部任免工作由内设的政治委员会组织组负责办理。
  1980年8月,市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关
于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人事任免手续的联合通知》精神,对以市长名义提请任免的,须提出
任免理由、法律依据和名单的报告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各50份。10月《哈尔滨市区级以上
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报请市政府任免时,
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报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名单,一式两份。
  1984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精神,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免的干部,由人大常委会向
市政府送“任免通知”,同时将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刊登《哈尔滨日报》公布,并报送
省政府备案。
  1984年8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确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手续,一是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市长签署的《任命书》;二是凡属市人
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均需有干部任免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干部考核鉴定材料;三是报请任
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的,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
事后提请市人民政府追任并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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