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种类和条件
1946年12月10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务人员奖惩条例》,对奖励种类和条件做
了规定。
奖励种类分为:1.升级。2.记功。3.传令嘉奖。4.奖状。5.物质奖励。6.当众表
扬。7.口头奖励。
奖励条件为:1.经常积极学习,并能帮助别人者。2.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者。
3.能经常按时上下班,不旷职者。4.不贪污、不舞弊,能刻苦自励,为众人所公认者。5.
爱护人民拥护军队,有特殊事迹者。6.对于不良倾向,能展开斗争者。7.善于团结共同工
作,使工作能和协进展者。8.对自己担负工作有创造性,且收到成绩者。9.善于运用民主
精神,在群众中有威信者。10.爱护公物,节省公物,有实绩者。
1947年5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命令,公布《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共23项113条。
1951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工作人员奖惩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予以奖励:
1.执行和宣传政府政策法令,有显著成绩者。2.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切身困难,有显
著成绩者。3.在工作中克服困难,有新的发明创造,提高工作卓效者。4.能坚决完成工作
任务或超过者。5.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对培养干部有显著成绩者。6.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贪污浪费,不徇私受贿,或检举别人贪污浪费及其它违法行为者。
7.经常努力学习,不断进步,并能帮助别人学习,且工作表现好者。8.爱护公物,节省物
资,对国家资财保护有功者。9.遵守制度,不旷职,不迟到,不早退者。10.积极参加战
勤工作,有显著成绩者。11.敢于揭发泄密行为者。
奖励种类有:1.表扬(口头、会议)。2.书面登记。3.奖章、奖状。4.记功。5.
物质奖励。6.增薪。7.升级。
1957—1966年5月,哈尔滨市执行了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奖励种类分为6种: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奖励条件为6条: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2.在工作上有
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
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5.同严重
的违法失职行为坚持斗争,有显著功绩的。6.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文化大革命”中,各级人事监察机构被撤销,各项奖励制度遭到破坏。各级革命委员
会评选先进人物是以所谓在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中的觉悟及活学活用毛泽东著作表现为主要
条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奖励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重新制定并颁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奖励种类分为记
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6种。
1986年9月,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下发了黑人字(86)158号文件,鉴于记功与记大功的
标准、界限不好区分,提职奖励受职数限制难以兑现的实际情况,将记大功和提职奖励暂缓
执行。哈尔滨市按照这个文件规定,从1986年年终评奖时开始实行记功、模范工作者、升级、
通令嘉奖4种奖励形式,直至1990年。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1946年4月—1967年1月间,哈尔滨市给予干部奖励,一般都由行政领导提出意见,经过
群众民主评议,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具体实施干部奖励的批准权限为:1.经省人民委员
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授予奖品或奖金以下奖励的,由市人民委员会给予;升级、
升职奖励的由市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2.经市和城市人民公社、滨江区、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各级行政职务的正、副社长,正、副县长(或相当人员)授
予奖品或奖金以下奖励的,由市人民委员会给予;升级、升职奖励的由市人民委员会报请省
人民委员会给予。3.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授予奖品或奖金以下奖励的,由所在机
关或直属上级给予,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升级、升职奖励由所在单位报请市人民委员会给
予。4.市人民委员会各委、局、院、处、所和县、城市人民公社、区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命
的工作人员授予奖品或奖金以下奖励的,由所在机关或直属上级机关给予;升级、升职奖励
的,由市、县和城市人民公社、区人民委员会给予,但各公社,滨江区正、副科级由市人民
委员会给予;县级正、副局(科)、院、行长(或相当人员)的升级和升职奖励由市人民委
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5.凡给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令嘉奖奖励的,均由
省人民委员会给予。
1982年开始,哈尔滨市恢复了正常的行政奖励工作。其范围是在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
员中进行,其审批权限以奖励种类区分。即:记功、记大功奖励,市直机关由各委、办、局
自行审批;各区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模范工作者奖励,由市人事局代市政府审批;各县(市)
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升级奖励,由市人事局审查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
党政主要领导的升级奖励,以及临时性的升级奖励,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提职奖励,由市
人事局与任免机关协商沟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令嘉奖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982—1990年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是:记功奖励32351
人次;记大功奖励3565人次;授予模范工作者奖励6595人次;升级奖励2369人次;提职奖励
的12名;通令嘉奖奖励的3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