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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九章 职  称
 
 
第二节 职务评聘
 
 
  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晋升工作停顿。1978年职称评
定工作开始恢复。1983年9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针对职称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决定暂停职称评定,进行整顿。198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同年3月,黑龙江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了全省职称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职称改革试点工作。
  1988年,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黑龙江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职称评定
制度改革为职务评聘制度的部署,哈尔滨市职称改革工作进入全面评聘阶段,评聘工作中认
真贯彻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职称评聘工作中,要“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
逐步开展”的方针和“单位分等、职称分级、系列分流、评聘分开”的精神。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基本方法是:1.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晋升申请。2.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市职改
办下达的指标限额,择优推荐,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3.由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参加评审
材料送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对每个参加评审人员的学术水
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以德、能、勤、绩为主进行量化考核。尚未达到基本任职条件
而破格晋升人员还需进行口头答辩或参加笔试。5.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合格的人员,须经相
应级别职改办审查批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主管行政领导根据评审委员会认定和
职改办批准的任职资格,根据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聘任后的专业技术职
务工资,不经聘任不兑现工资。
  在职务评聘工作中,哈尔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制定下发了《哈尔滨市各专业
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哈尔滨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规范》
(试行)、《哈尔滨市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下达办法》、《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
纪律规定》、《哈尔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实施办法》。成立了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机械工程专业由市机械局负责;轻工工程专业由市轻工局负责;化工工
程专业由市化工局负责;建筑工程专业由市建工局负责;纺织工程专业由市纺织局负责;会
计专业由市财政局负责;中小学高级教师由市教委负责;卫生医疗专业由市卫生局负责;电
子工程专业由市电子局负责;标准计量工程专业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中医、中药专业由市
卫生局负责。还分别组成了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批准的职权划分为: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权和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审批权在黑龙江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权和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审批权在哈尔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权和审批
权在各区、县(市)、局、委、办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
  1989年9月,哈尔滨市科委科技干部管理处划归市人事局。根据职能的转变,将其更名
为“哈尔滨市人事局职位职称处”,负责全市职称评定工作。
  1989年底,历时三年的首次职称改革工作基本结束。1990年,哈尔滨市职称工作进入整
档建制阶段。此后,职称评定工作转入经常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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