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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一章 清末官吏制度
 
 
第二节 考核、奖惩
 
 
  清代每隔三年对官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办法是先由各地衙门主官考核其属下,
写出评语和事项,报将军衙门;将军和将军衙门审核后,正式注考并缮写成册,送吏部复查。
经吏部、都察院审议后,奏请皇帝裁定。考核的标准和内容有才(才能)、守(操守)、政
(政绩)、年(身体健康)四个方面,每方面分为三个等次,一等为称职,二等为勤职,三
等为供职。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三省建立行省后,滨江关道及滨江厅江防同知的官吏考核工
作由吉林省公署承宣厅负责,并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升调补署。各级长官也分别层层考察属
员,依据奖惩种类写出奖惩意见,报承宣厅审理。经总督、巡抚审定注考后,送呈吏部奏请
皇帝裁决。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奖励主要有:1.议叙,凡成绩优良者予以议叙,分
为加级和记录二种,加级即在原品级上加赐一等,记录是将其劳绩录写于册以记之。2.升
官、晋升、加俸。3.赏赐。4.名节表彰。5.封赐。6.入旗或改旗。
  惩戒分普通惩戒和特别惩戒两种,普通惩戒有:1.罚俸。即剥夺官吏应得的俸给。2.
降级。即降官等,分降级留任和降级调用。3.革职。即免除现任官职,分革职留任、革职
离任、革职永不叙用。特别惩戒是对特别官吏的特殊处分,例如缉捕官有停升、降俸、降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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