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军区部队及党政军后方机关、学校的部分干部实
行供给制。
1947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布《现行后方供给标准》,规定军区部队及党政军后方机
关、学校大灶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日菜1斤,肉5钱,油4钱,盐3.5钱,煤1.5斤,补充引
火木柴10%;小灶伙食费标准,按大灶加1倍。军区部队团以上军政首长,市级局长以上及
科长、县长、县委常委,以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干部,享受小灶标准。地方机关被服标准:
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棉胶鞋1双,棉衣70%,大衣两年一件,棉被1/4。
每日粮食标准:后方军政机关人员,医院伤员每日15两,执法大队16两。大灶细粮1/10,
小灶粗细各半。日用品标准:每人每年毛巾2条,牙刷2把,牙粉6包,肥皂6块。普通干部补
发毛巾1条,肥皂2块。科以上干部增加洗衣皂2块,香皂4块,牙刷4把,毛巾1条,夏季原发
胶鞋改发皮鞋1双。
1950年6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松江省供给制的具体办法,颁布了《哈尔滨市暂行
供给标准》,规定每日供给标准,大灶:菜金每人油2钱,盐3钱,肉2. 5钱,菜1斤,原煤
1.25斤。中灶:菜金每人油5钱,盐7钱,肉6.3钱,菜2.5斤,原煤1.9斤。小灶:菜金每
人油7钱,盐11钱,肉9钱,菜3.7斤,煤2斤。粮食定量每人每天1.5斤。细粮:大灶10%,
中灶50%,小灶100%。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2/3套,棉帽1
顶,棉被1/4,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大衣1/3件。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
东北人民政府发出《评定干部级别的补充通知》和《东北区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
贴标准表》。哈尔滨市按通知规定兑现了津贴。
1954年10月,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
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精神,对执行供给制的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