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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在新进入机关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和留用的旧公务人
员中实行薪金制。薪金制以粮食为工薪标准,以小米市斤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个人。
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实行以
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资制。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工作人员的薪金,均以二等高粱米、解放布、
豆油、粒盐、中等煤5种实物计算,折合东北地方流通券支付。实物工薪计算单位为“分”。
最高工薪为110分,最低工薪不得少于40分。哈尔滨市薪金计算标准为:解放布0.06尺,折
合东北地方流通券678元;高粱米1.6斤,折合2320元;油0.025斤,折合112.5元;盐
0.025斤,折合70元;煤3.4斤,折合272元;合计每分值为3452.5元,实际按3452元计算
发给。
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对3月发布的《关于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进
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标准是:粮以普通高粱米、包米子和小米平均混合粮为标准;布以普
通白布为标准;油以普通豆油为标准;盐以普通海盐为标准;煤以普通户用煤为标准。工薪
分值为混合粮1.63斤,白市布0.20尺,豆油0.035斤,海盐0.045斤,煤5.5斤。最高每
月工薪可达300分。最低企业普工每月不少于60分,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75分,业务管理人
员,每月不少于100分。
1948年12月,松江省政府颁布了《东北财经委员会颁布的薪金标准》,其标准是:主席、
副主席288—300分,秘书长、厅长、副厅长、公安正副处长253—276分,省科长、秘书161
—210分,省所属局科长、秘书、县属科长、秘书144—180分,一等科员(股长)114—136
分,二等科员95—114分,办事员68—89分。厨师、伙夫、技工65—95分,马车夫、更夫63
—84分,工友、勤务员、保姆60—79分。完小校长107—152分,完小教导主任、城市小学校
长95—144分,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市镇小学教员68—136分,工友60—79分;乡小学教员
240—300斤粗粮或高粱、谷子、包米3种混合粮。1949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公布的
哈尔滨市的每分分值为东北地方流通券5338元。
1949年3月10日,根据松江省政府决定,从3月份开始,试行使用工薪票。粮、油、盐一
律发给实物,约占70%;布、煤折价付款。工作人员凭省财政厅制发的工薪票,在各地企业
公司供给商店领取实物。现款按上月东北工业部公布的布、煤工薪物价标准折价发给。4月,
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工薪支付办法,改按所得工薪分数,以50%支付货币,另
50%支付工薪实物券。由职工持工薪实物券,到该地区国营商店和职工合作社,购买粮、油、
布、盐、煤5种实物,或折价购买其它实物。
1951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如表3—1所示)。
松江省调整公务人员工薪具体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依照《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表》,
局、处长评为第12级至第8级;局属处长以下公务人员按专署等级评定。评定的条件是根据
职务大小、工作繁简、工作能力、学识经验及实际工作成绩。
1952年7月,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
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同时颁布了机关技术人员、文艺人员、各级学校教职员、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等的
暂行工资标准,哈尔滨市按通知精神和新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评级。
1954年10月,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至此,
哈尔滨市执行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全市党政军系统工作人员共8182人,全部实行了货币
工资制。同时取消了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评定了由事业、企业调入机关未评级和部分
转业干部的工资级别。改为货币工资制后,7008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了提高,占职工总数的
95.5%,增资总额为30192元,增长6.4%,人均增资3.4元。改为货币工资制后,降低工
资的有374人,占职工总数的4.5%,降低工资总额为23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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