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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三节 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改革的内容是:取消工薪分制和物
价津贴制度,直接用货币支付工资。并下发了新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翻译人员、
勤杂人员等按原级别执行新工资标准级别。人民警察原14级的套为新工资标准的1级,15级
的套为2级,以此类推,27级以下的套为13级。新提拔的乡干部,根据其现任职务,结合德、
才,并适当照顾资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评定工资级别。
  国家机关技术人员,按国务院下发的新工资标准,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
照顾资历重新评定级别。
  在工资改革中,哈尔滨市按省分配的晋级控制指标,对提职人员现工资未达到等级线或
提职后虽已达到等级线,但有显著不合理的人员以及在工作、思想、学习方面有显著进步和
原工资过低者,作了适当调整。经套改和评级提高的工资,从1957年4月份起补发。原工资
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这次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划分为30个等级,
最低工资标准与最高工资标准,由改革前的31倍缩小到28倍。同时,按新的工资标准,提高
了高等院校教学人员、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全国划分了11个工资类区工资标准。国家依据1952年的工薪分值,
确定哈尔滨市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哈尔滨市
1952年计算工薪分值实物中的粮食,是以粗粮计算的,致使分值较低,这是哈尔滨市执行低
工资区类别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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