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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四节 结构工资制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内容是废除1956年
制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将国家机关行政人
员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分
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7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发布《关于哈尔滨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国家机
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执行上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除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外,还
有部分行业的各类人员执行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的工资标准。
  工资制度改革按新标准套改的办法是:依本人现行工资加10元就近向上套入新标准。本
人工资加10元后低于122元的,属于1982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套级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
差的,可以再高套一级;高于或等于新任职务最高等级工资的,照发原工资。正、副处长及
其以下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正、副局(厅)长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部长,
正、副省长增加工资超过50元的,1985年只分别增加20元、30元、50元。专业技术人员中副
教授及其以下人员为20元,教授30元。超过的部分从1986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门和事业
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1985年
1月1日执行。其他部门办的一律从1985年7月1日执行。
  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规定,研究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副局级干部增资限额。二是43所科研设计单位及友谊宫、哈尔滨宾馆等单位按省级同等
机构兑现了职务工资。三是县的正、副局长,正、副乡镇长套改工资,在最低档上的人员,
在不改变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工资级别。四是合理的解决了未列或缓列单位是否列
入改革范围问题。
  将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不仅是一次重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同时提高了哈尔滨
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增资总额246万元,人均月工资比改革
前提高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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