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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根据通知和黑龙江省人事局的部署,对市直机
关各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确定全年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1个月的基本工资数额
发给,即全年按110元计发。
11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制
定了《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
解决工资问题的范围和对象是:1986年经省批准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的单
位中,1986年9月30日在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
1.提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技术员以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胜任本职
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1级工资。
2.担任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在1986年底以前任职3年(正、副职合并计算),担
任正、副科长以及相当职务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任职的行政人员,以及正、副股长、科员、
办事员和工人,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3.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的答复,哈尔滨市的副局长、处长、副处长以
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在1986年底以前任职3年(正、副职合并计算),胜任本职工作,表现
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1级工资。哈尔滨市的正、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和工人
的升级标准按省《解决行政工作人员、工人工资表》同级职务规定办理。
4.哈尔滨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资的政策规
定,确定哈尔滨市的副市长参照省厅、(局)长升级办法升级,局长参照省副厅(局)长升
级的办法升级。其条件是:1986年底前任职3年(正、副职务合并计算),胜任本职工作,
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1级工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1986年工资改革以来进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
在3个级差及其以上的,这次不再提高工资。此外,对中、小学教职工,文艺系统的文艺人
员,体育系统的运动员、教练员,航运船上人员以及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人员,也分别
制定了调资政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全市经批准升级的共38878人,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35%,月增加工资总额26.8万元,
月人均增加工资6.91元。增加的工资从1986年10月1日执行。
1987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0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范围和对象:
一是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弱智学校、
乡中心校的教师。二是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建制的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属于事业
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的专职教师。三是上述学校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学校、幼儿
园行政管理的人员和列入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职务系列的“以工代教”的教师,中小学
顶编代课教师。四是未有独立设校的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专业教师。
1988年1月,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解决的重点是: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工程师以及相当中级职务的中年专业技术
人员。条件为:能较胜任本职工作,起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可以提高一级工
资。现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列入升级范围。国家人事部
为了适当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其他突出问题另按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下达机动增资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掌握使用。
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根据《通知》精神,先后下发了《关
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黑工改办〔1988〕10号文件,
黑工改办〔1989〕2、4、5、6号文件,确定:第一、在职称改革中首批被评为副教授、讲师、
助教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87年9月30日
以前执行起点工资122、113、105、97、89、82、76元(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规定的,可以提高1级工资。第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1987年9月30日以前执行起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89、
76元,现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为122元的,可以提高1级工资。第三、省按哈尔滨市机关
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下达了机动增资指标。第四、符合上述规定提高工资的
人员,均从1987年10月份起执行。当年全市经批准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晋级的共33321人,
月增加工资总额25万元,月人均增加工资7.5元。
按表3—10、3—11增加工资的人员必须是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工资不足3个
级差的人员。这次调整工资,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工资超过3个级差的人员,也
按规定进行了升级。
1988年8月,黑龙江省人事局、省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
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补充意见: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
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弱智学校、乡中心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
建制的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属于教育事业编制的行政人员和工人,以及附属校办厂中
属于学校编制内由学校事业开支的人员,其基础、职务工资可补贴10%;地、市教研室、电
教馆、教科所(科研所)、保健所校外教育事业单位中已按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职务评
聘的有关规定评聘或任命为教师职务的人员,也列为提高中小学10%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
哈尔滨市(不含呼兰、阿城市)按补充通知的规定,有25271人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月增
加工资214357元,人均增加8.48元。
1988年12月,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的护士现行
的工资标准提高10%,即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保健站(院)、设立护理岗位并直
接从事护理技术操作的科室;各临床科病房和临床门诊、急诊室、家庭病床科(地段科)、
监护室、手术室、血液透析室、供应室、血库、放射线造影室、同位素室、麻醉科、腔镜室、
营养部、住院处、CT室、高压氧仓室、局部解剖室、护理部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
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正(副)护士
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全市提高工资的总人数
为3619人。
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的部署,先后下发了《哈尔滨市1989
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的实施意见》、《哈尔滨市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普调工资的范围是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全民所有
制事业单位,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银行、保险机构等。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
类公司,按3种情况处理:经市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市体改委和市计委办公室认定,已明
确其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少数公司,由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列入调
资范围;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公司,不列入调资范围,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定,经劳动部
门批准后,按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未明确性质的公司,调资暂缓进行,待明确后,再解决其
调资问题。普调工资的对象是列入调资范围单位中的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此次调资全市共普调工资138847人,占职工总数的90%,月增加工资总额99.4万元,月人
均增加工资7.20元。
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范围是对列入普调范围中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现行的工
资标准,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2个档次;属于1985年
以来未升过级,普调前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科员,办事员及工作年限为10年的正、
副科长,工作年限为15年的正、副处长,工作年限为20年的正副、厅(局)长,工作年限为
25年的正、副省长,可再增加1级工资;属于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普调前工资不在最低档
的正、副处长及以下行政人员任职满3年的,正、副厅(局)长任职满4年的,正、副省长任
职满5年的,可再增加1级工资。工人当中属于198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85年以前未
升过级,表现较好的工人,普调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的工人,可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再升
1级,属于1985年以来已升过级的工人,普调前符合《哈尔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干部、工人升级表》规定并表现较好的,也可再升1级。
提高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将博士生、硕士生、双学
士及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
和见习期工资分别由89元、82元、64元、58元、52元、46元,提高到105元、97元、82元、
76元、64元、58元。
这次调整工资,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不与工资挂钩。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中,再升一
级的共116257人,占普调人数的84%。月增加工资总额86.6万元,月人均增加工资7.52元。
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待遇的共2123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5万元。
同年6月,黑龙江省工资改革办公室下达哈尔滨市机动增资指标1629个。哈尔滨市工资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1%机动增资指
标的使用方案》。使用机动增资指标的指导思想是:瞻前顾后,减少矛盾,合情合理,安定
团结。原则是:在机动增资指标内工人不占用;现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在131元(含131元)
以上的不占用;已按照人薪〔1988〕4号等有关文件升过级的不占用;1987年9月30日以前离
退休人员不列入范围;不突破本职务工资的最高等级线。机动指标升级对象和条件是:
1.副处级干部1987年9月30日前在职,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
以提高1级工资。
2.符合下表规定的科以下干部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全市经批准按机动指标升级的共1610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19万元,月人无增加工资
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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