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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一章 清末官吏制度
第三节 俸禄与致仕
清代官吏的俸禄,按照官员的品级发给俸银及养廉银。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确定
岁俸银知府100两,知州80两,知县45两,经历40两,州吏目及巡检31.52两。养廉银知府
每年2000两,知州、知县各800两,经历120两,吏目、巡检各71两。办公费知府每月700两,
知州、知县各500两,州判、经历、巡检各40两。
官吏致仕的条件因年龄、身体、品级及有无世职而不同,一般年龄规定为60岁,致仕有
世职者,照品级给予原俸;无世职者,年及60岁的给半俸,未及60岁因病致仕的不给俸。有
世爵或病故及因疾告退,都可由亲属承袭。
官员还享有下列待遇:1.红白赏赐。八旗官员之家有吉凶事故时,根据其品级赐给一
定的金钱。2.死亡赐金。官员死亡时给予一定数量的祭费、葬费及建碑费。3.负伤赐金及
其它军事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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