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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划“右派”和改正后的工资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对反右运动中受过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规定: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安置工作后,原取消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工作重新评
定级别;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降的过低的,可做适当调整。
1979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对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1.错划
右派改正后,凡原工资过低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级工标准,可调到相似4级
工的工资,从1978年10月执行。2.未经县以上党委批准划定的右派,降了工资或开除公职
的,或未执行上级党委批准的降低级别,而多降了的工资,均不予补发。3.受降级处分后,
经过调整工资晋级,现行工资超过原工资级别的,改正后执行现工资级别;低于原工资级别
的,改正后恢复原工资级别。4.因右派问题受降级处分,以后又因其他错误又受降级处分,
如因犯其他错误不应降级而因右派问题加重处分给予降级的,改正后可以恢复原工资级别。
确因其他错误应再次降级,改正后第二次降低的工资等级不得恢复。5.错划右派解除劳动
教养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停发的工资,监督劳动期间停发的生活费,或在“文化大革命”
前被送到农村监督劳动期间停发的工资,均不予补发。6.定右派后被开除公职或被迫退职,
以后又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临时工或在原区街企业做工人的,改正后恢复干部职务,
现行工资超过原工资级别的,不予承认,应恢复原工资级别;由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
位正式录用为工人的,按规定评定的工资,现行工资超过原工资的,改正后恢复干部职务,
恢复原工资级别,保留现行工资,如定力工、装卸工等工资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7.
错划的原大专院校毕业生,过去定的工资级别低于当时大专院校一般毕业生定级水平的,改
定到当时毕业生的定级水平。8.错划右派改正恢复原工资时,已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从
1978年10月补发工资;未安置工作的,在安置前由改正单位发给工资。9.“文化大革命”中
因右派问题停发或减发的工资,由停发单位给予补发。
1979年5月,根据国发〔1979〕124号文件精神,市对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恢复原来
的级别薪金,行政级别高套1级。改定行政级别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
留,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1980年2月,根据国发〔1980〕38号文件,对军队干部中被定为右派的改正后工资待遇
是:原作复员资遣处理的副排级以上干部,恢复原来的级别待遇后,按离队时的有关规定补
办转业手续,改定地方工资级别。原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改正后恢复原来的级别待遇,从
1979年8月起由所在单位发给。
1981年8月,哈尔滨市人事局经请示国家人事局同意,对错划右派后被开除公职,以后
又由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录用当工人,经历次调整工资,工资级别已超过划
右派前工资级别的可以保持现工资不动,并可按照升级政策规定进行升级。
二、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
1979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规
定:对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落实政策后,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恢复原来的工资级
别。“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不补发工资,其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必要的补助。“文化
大革命”期间处理的,补发工资。
1980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委统战部等7个单位所发文件精神,哈尔滨市对错判、错管前
在军队未任职务的军官,一般可在行政23—18级之间评定,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超过18级。
1981年6月,黑龙江省下发《关于对起义、投诚人员工龄计算、档案清理等几个问题处
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确因追究历史被强制退职下放的起义、投诚人员,恢复公职后,从
恢复公职决定之日起计发工资,不补发工资。
1983年4月,总政治部《关于全军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规定:对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应予复查纠正。哈尔滨市
根据军队复查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已转业、复员的人员中工资级别确实偏低或生活确实
有困难的,做了适当解决。
同年,根据中办发〔1983〕102号文件精神,对驾机起义人员中政治上、工作上表现尚
好的人员的工资做了调整。即:工资在16级或相当16级以下的,调整到15级或相当15级;15
级以上,1981年以来未调级的相应调一级,已调过工资的,原则上不再调整。
1984年4月,按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的
待遇问题的请示》中的规定,为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级别在行政17级以下
的,提到了17级。对已离休、退休的人员,重新计发了离退休费。发生活费的,也按上述精
神作了调整。
三、因受台湾“关系”株连人员的工资待遇
1983年5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台工作小组的规定,对“文化大革命”前因“台湾
关系”株连而被迫退职、离职的职工,由原单位收回或就地安置工作的,恢复原工资待遇。
原是干部被迫离、退职后,被重新录为正式工人的,按规定评级,现行工资高于原工资的,
复职后执行现行工资级别。同月,转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1〕44号文件和
中办发〔1983〕5号文件的具体意见》,对因“台湾关系”被下放、被迫离职的职工,恢复
了原工资待遇,并补发了扣发的工资。
四、平反后的工资待遇
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委龙发〔1978〕108号文件规定,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冤假
错案而被开除公职的职工,平反后恢复其公职和工资级别,开除期间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降
低级别的人员恢复其工资级别,降低的工资予以补发。
1979年根据民政部〔1979〕409号文件规定,平反后如本人现行工资级别低于原来工资
级别的,恢复原来的工资级别,过去少发的不补;现行工资级别达到或超过原工资级别的,
按现行工资级别执行。
1981年11月,根据中组部〔1981〕56号文件规定,对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决定给予降
低工资处分的,经复查属于错案,自纠正之日起,恢复原工资,降低的工资不予补发;如果
“文化大革命”中又加重处理的,经复查属于错案或虽有缺点、错误,但并不构成降低工资
处分的,自纠正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并补发加重处理多降低的部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
揭发出一些问题,没作出降低工资的决定,“文化大革命”中又以揭发的问题为依据而降低
工资的,经复查属于错案的,恢复原工资,降低的部分予以补发。
1983年,根据黑办发〔1983〕76号文件精神,哈尔滨市为1982年普调工资前改正的错被
开除公职或错受降级处分的人员,恢复了原工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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