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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四章 津贴、补贴
 
 
第一节 科技人员津贴
 
 
  1984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对哈尔滨农林第
一线科技人员和其他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享受津贴的范围:1.哈市管辖7区2县的农村
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林业站、水利站、水利灌溉站、农机站、堤防站、治涝
站、水文站、兽医站(所)中的国家科技干部。2.农村乡、镇地域的农业、林业、畜牧、
水产、水利等事业性质的良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劳改农场、水库、自然保护区等单
位的国家科技干部。3.县以下(不含县级)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4.县以下(不含县镇)
基层气象站台科技人员。上述单位中,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从事农业科
技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83年5月起,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此
后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8年的,经批准,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8年内离开第一
线的,取消浮动津贴。
  同时规定:地方其他部分科技人员的科技津贴:每人每月按7元发给。享受科技津贴的
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并参加工作满16年。2.大学专科毕业并参加工作满18年。3.中专
毕业并参加工作满21年。4.获博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和获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的研究生。5.
工作满21年并取得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自学成才人员。6.中、小学校中,原中教5
级、小教3级及其以上的教学人员和1968年以前高中毕业的教师,工龄满21年。7.在文化艺
术系统所属的文化艺术单位从事专职文化艺术工作,经中国文联或黑龙江省文联协会理事会
批准并发给证书的专业作家、戏剧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摄影家、曲艺家、杂技家、
书法家、电影家、民间文学家,现从事专业文化艺术工作,工作满18年。8.享受津贴的对
象中,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学制长的,享受津贴的工作年限相应减少。
    1988年11月,哈尔滨市对黑政发〔1984〕46号文件作如下补充:对入学前系在职的“五
大”毕业生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应以入学前后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享受科技津贴的年限。符合
享受科技津贴的人员,从1988年10月起执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1990年10月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政发(1984)4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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