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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四章 津贴、补贴
 
 
第四节 其它人员津贴
 
 
  一、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决定,从1984年5月起,对广播电视播音员实行津贴。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县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专职播音员,均享受播音员津贴。但不同时享受保健
食品待遇。津贴标准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每人每月6元;县广播电视台(站)每人每月5
元。播音员因故离开播音岗位,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计发。
  二、广播电视天线工津贴
  根据黑龙江省制定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实施办法,哈尔滨市广播电视系统专职从
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从1987年6月起执行天线工岗位津贴。岗
位津贴的种类和标准:1.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角。2.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天线
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别按下表标准发给:
  由于哈尔滨市冬季高空作业更加困难,在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上杆、上
塔高空作业津贴额,在原各档次标准上增加0.4元。
  三、公安干警津贴
  1987年7月,根据黑龙江省转发的《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哈
尔滨市公安部门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干警,国家安全部门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
干警,司法部门的劳改支队、劳教所中的大队(车间)、中队和小队的干警,在值勤、办案
时实行值勤岗位津贴,每人每天0.5元;其他干警和司法部门的劳改支队、劳教所机关干警,
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0.4元。
  四、体育人员津贴
  1979年6月,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实行体育津贴的通知》,哈尔滨市体育工作者,凡符
合通知规定的等级和条件,每人每月均分别享受10元、20元、30元津贴。
  五、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津贴
  1988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哈尔滨市管辖的乡镇(含管理农村的县、镇)专职计划生
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是:按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
每月发给岗位津贴1元,逐年增加,最多不超过8元。年末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考核验收,达
到县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的,在上述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可补到15元,年终一次补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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