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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标准
1953年哈尔滨市机关的工资制干部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按4.5分掌握使用,
县、区按1.8分掌握使用。干部家属医药补助费:不论供给制与薪金制,均按干部5%的人
数每人每月按2万元(旧人民币)计算掌握使用。多子女补助费:按照省统一下拨的分配数
字包干使用。前两项补助费,由各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人数按标准
与指标计算纳入预算。
1954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
使用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之各机关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
月8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分。福利费预算人数的范围,包括各
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制以内的工作人员和经批准列为编外之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1955年7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转发《国家机关干部多子女补助暂行办法》。
规定干部子女教养费补助标准为:1.大中城市为15—20元。2.中等城市为10—16元。3.
小城市以下为5—10元。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
利费问题的通知》,把福利费标准定为工资总额的5%。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
的其他单位一律参照执行。乡镇干部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计算。同年12月,国家财政
部电示:1957年国家机关区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3.5%计算,乡镇干部按
1%计算。黑龙江省确定,各行署、市、县各部门的具体标准,由各专、市、县在上述标准
内自行确定,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根据上述精神,1957年4月发出《关于1957年福利
费拨款问题的通知》,确定自1957年3月份开始,区级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标,由原规定
工资总额的3.5%改为3%,余下的0.5%交省统一使用,乡干部按1%计算拨款。
1961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1961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标问题的通
知》,规定1961年福利费标准为:县以上机关由占工资总额的3%降为2.5%;农村人民公
社仍按1%执行。在分配上:县以上机关省扣留占工资总额0.5%的福利费,以解决全省性
较大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和补助个别地区福利费不足。同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
下发《关于下拨1961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标的通知》,确定县以上机关一律按工资
总额2%执行,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5%下拨,提留0.5%,以补贴
全市性较大的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民公社的农村分社仍按1%执行。
1963年7月22日,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人事监察厅《关于变更乡(镇)级行
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的决定,自7月起将市郊区农村人民公社行政、事业单位职
工福利费标准,由工资总额的1%改按2.5%执行。各城市人民公社行政单位职工福利费标
准仍按工资总额的2.5%执行;市直机关党派、团体按工资总额的2.3%提取,市留0.2%,
作为市管主要领导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之用。1964年12月,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对市直9名副
局级以上干部进行了困难补助,总金额为1020元。
1965年3月16日,市人事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196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福利费标准提取的通知》规定:各城市人民公社、市公安局,按省下达工资总额的2.3%指
标提取,自行掌管包干使用;各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市直国家机关、党派团
体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提取。
1966年1月28日,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决定,将全市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福利费,
改为按工作人员总数平均分配的办法提取,实际各单位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
1977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福利费提取标准由原来按工资总额提取,改为
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按1.40下拨,余下部分留省掌握使用。
1978年5月26日,哈尔滨市决定从1978年1月份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1.30元
提取。余下的市留存,用于补助干部集体福利事业,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特殊生活困难。
1987年4月1日,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规定福利费提取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改为按工资总额
的2.5%提取。哈尔滨市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标准按工资总额
的2.1%提取,市提留0.4%。
二、使用范围
1953年3月30日,哈尔滨市人事局在《关于福利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几项规定》中,明确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家庭困难补助、多子女困难补助、职工及家属死亡埋葬费补助、休
养干部补助。福利费开支的批准权限为:行政系统由人事局批准;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批
准;公安、文化、卫生、教育系统分别由各主管局的局长批准。
1954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
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工作人员必须抚养的未满16周岁
的弟、妹;工作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由其负担生活费的其他亲属;工作人
员本身有特殊困难者。福利费应主要解决以下各项困难: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困难;家属患
病医药费困难;子女教育费困难;家属来机关探亲返家路费困难;家属因生育而发生的经济
困难;本人的特殊困难。工作人员及家属发生上述困难时所在机关应给予定期的或临时的补
助。
1960年7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其中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家属的生活费、医疗费、死亡埋葬费;工作人员
的其他特殊开支;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当年,市国家机关对450名干部的生活困难进行
了补助,平均每人补助20元。
1962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鉴于各县、城市人民公社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
和欠债较普遍的状况,从全市提留的福利费中拨出3万元,市财政拨款4万元,一并分拨给各
县和城市人民公社,作为生活困难补助。
1963年,哈尔滨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监察局、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凡是维持
不了当前最低生活水平或生活上有较大困难而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都应给予适当补助。
对因家庭人口多、靠职工工资收入和家庭其他收入维持不了当前最低生活水平者,应给予经
常性补助。因本人或家属患病、丧葬以及遭受其他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有较大困难,而本人
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应给予临时性补助。因换季生活有较大困难者,应给予季节性补助。
1965年8月25日,内务部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
的通知》。据此精神,哈尔滨市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庭生活困难为主;
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还有结余时则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工作人员家属统筹医疗费
用的超支;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
支;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慰问品的开支。
1965年,全市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福利费收入总额为265988元,
支出福利费为187453元。其中: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生活困难支出为186143元,共补助了2462
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福利费的使用停止。
1973年7月10日,哈尔滨市人事局重新组建。10月25日,市人事局发出《关于对各区农
村人民公社机关工作人员增拨福利费的通知》。将增拨的1785元福利费分别拨给了全市7个
区和农村人民公社。1975年8月10日,黑龙江省人事局给哈尔滨市增拨农村人民公社机关工
作人员福利费1800元。1977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事局拨给哈尔滨市7个公社2100元补助费,
用于农村人民公社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1979年4月,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
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
活、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由财政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负责老红军、
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
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的困难补助。哈尔滨市对上述对象按标准增拨了补助费。
1985年2月,呼兰县11个乡水灾损失严重,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向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
提出《关于请求给予我市受灾乡镇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报告》,从省拨给的困难补助费和市
提留的福利费中,拨给呼兰县2万元、阿城县1万元,补助受灾乡镇困难干部。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福利费的使用也逐步进行了改革。1986年,黑龙江省人
事局提出利用福利费开展乡镇机关干部扶贫的工作思路。10月,哈尔滨市在区县(市)人事
局长会议上进行了部署。要求对那些家庭贫困、有闲散劳动力的乡镇机关干部,采用福利费
扶持的办法,使其从事庭院经济或其他行业经营,以摆脱贫困境地。1988年,全市共扶持贫
困干部428户,实现脱贫的281户,占总数的65.6%。全市扶贫经营纯收入114万元,乡镇干
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两年减少支出2万多元。
1987年4月1日,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省财政厅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福利费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为:用于有偿扶持生活困难的乡
镇干部家属从事养殖、种植等家庭副业生产;解决工作人员供养家属的生活困难;解决工作
人员因家属患病或死亡丧葬所发生的困难;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工作人员
储备冬煤、秋菜以及城市议价煤气的少量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购置费的部分补助。在福
利费的管理上由各级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列入人事部门的日常工作。成立福利委员会,研
究使用本单位的福利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履行审批手
续。福利费年终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1988年6月1日,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大、
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经费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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