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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 健
(一)病房设置。1960年,在南岗区比乐街设立“市第一医院比乐街干部病房”,负责
领导干部医疗保健,设床位50张。1964年,为便于干部病房管理,将比乐街干部病房撤销,
合并到市第一医院内科病房的特诊病房。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病房被撤销。
1970年,干部保健工作重新恢复,并在太阳岛设立了市第一医院五病房,1974年迁回市
第一医院。
1984年3月15日,市第一医院干部病房扩建,设床位70张,并在市传染病院设10张床位,
以解决急重传染病患者的治疗。5月,又在市第四医院建立了干部病房,设床位20张,承担
200名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1985年,市第五医院成立高级知识分子病房,设床位20张。负责本院及动力地区高级知
识分子的医疗保健。
1988年,哈尔滨市干部保健对象已达2586人,已有的干部病房趋饱和状态。为此,中共
哈尔滨市委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决定重新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的市中医院干部病房。
发挥中医优势,辅以气功、按摩、针灸等祖国传统医学治疗方法,设病床20张,配备医务人
员16名。
1989年,市第四医院干部病房根据保健对象逐渐增加的情况,扩大病床40张。并腾出一
层楼,作为保健门诊和病房。
1990年,全市干部保健病房4处,床位140张,医务人员101名。
(二)保健对象。1960年4月12日,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规定享受特诊的人员是:1.
市委的正副部长、处长以上干部和各城市人民公社党委第一书记、社长;县委第一书记,县
长;市人委正副局长、直属处长;工厂、企业、大专学校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党委书记、厂长、
校长。诊病和住院在市第一医院特诊室。2.市委和市人委直属处的副处长,市人委各局正、
副处长。特诊设在各医院的门诊部。
1962年5月24日,中共哈尔滨市委保健委员会将干部保健范围扩大为:市直属大厂、大
学13级以上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和副校(院)长以上干部。
1982年3月30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将保健对象重新确定为:1.市委、
市政府各部、办、委、局副局级以上干部。2.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各办
正副主任。3.市政协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4.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市委、科协、文
联、侨办、党校、干校、报社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正副总编、正
副教育长(副局级)。5.各区委正副书记、区长。6.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
红军、老抗联。7.直属国营大厂的党委书记、厂长。8.市直机关各单位行政级别13级以上
的干部。9.市视察室局级视察员。10.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顾问和离休干部。
1983年8月25日,哈尔滨市人事局党组、卫生局党委、财政局党组联合向市委提出了
《关于改善市直机关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保健待遇的请示报告》。将市第一医院五诊室医疗
保健范围扩大为:市委、市政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市政协副职以上干部和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在4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九三”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14级以上的
离休干部。同时,在市第四医院增设第二保健室,负责市直机关50周岁以下的副局级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九三”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副处级和行政14级干部的保健。
1984年3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干部保健领导小组决定:市第一医院干部病房的保健范围:
1.新入选的市委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以上职
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2.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中,工资级别在4级以上的
人员。3.市直机关中,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级别在行政14级以上的离休干
部。市第四医院干部病房保健范围是:1.市直机关中机构改革后任职的50周岁以下的副局
级以上干部。2.市直机关中6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7级以上的文艺、卫生人员和经省、市
一级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知识分子。3.市属单位中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工资级别在行政14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年9月8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为加强知识分
子医疗保健工作,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工作
的实施办法》。并将中小学特级教师、中教一级教师列为市第四医院保健对象。市第五医院
的第三保健病房,负责市直属、局属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类各级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
健工作。
1988年1月,为兑现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待遇,哈尔滨市人事监察局、卫生局《关于恢
复市中医院干部病房的请示》中确定,市中医院干部病房的保健范围为:1.省、市领导干
部;2.各类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道里地区44个单位行政级别14级和副高职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
1990年,全市干部保健对象3075人。
二、疗 养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本着老干
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对离休干部疗养的有关问题,
作如下规定: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
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健康休
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20天;中央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
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车船费和床位费按
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
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
此外,还结合部分老干部的身体健康情况,多次组织老干部到广东、北戴河等地进行疗
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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