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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月,吉林将军达桂会同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请朝廷在哈尔滨
添设滨江关道。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于涉外事务频繁,江防紧要,奏设滨江厅江防同
知。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由吉林将军朱启经试署,之后几经更迭。
沙俄为对中国东北北部地区进行掠夺和殖民统治,在中东铁路管理局的操纵下,光绪三
十四年(1908年)成立哈尔滨市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并对中东铁路在哈尔滨附属地区实行
市制。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混乱,大小军阀各霸一方,军政、民政机构设置,处于动荡多变状
态。
1932年日军侵占哈尔滨以后,于7月11日成立哈尔滨市政筹备所。1933年成立伪哈尔滨
特别市公署,隶属伪民政部。1937年6月17日,伪满洲国公布《地方行政整备要纲》,7月1
日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普通市,属滨江省管辖。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建立。
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
通则》,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等作了原则规定。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计划、民政、财政、工业、粮
食、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监察、公安、司法等局处或者委员会,税务及
各项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等机构。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可设立民族事务委
员会,华侨事务较多的可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县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公安、
财政、税务、工商、粮食、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生产合作、工商管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
科或股,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治安、武装、
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分
别设立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各党派、团体,按有关规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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