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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四篇 机构编制
 
 
 
 
第四篇 机构编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月,吉林将军达桂会同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请朝廷在哈尔滨
添设滨江关道。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于涉外事务频繁,江防紧要,奏设滨江厅江防同
知。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由吉林将军朱启经试署,之后几经更迭。
  沙俄为对中国东北北部地区进行掠夺和殖民统治,在中东铁路管理局的操纵下,光绪三
十四年(1908年)成立哈尔滨市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并对中东铁路在哈尔滨附属地区实行
市制。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混乱,大小军阀各霸一方,军政、民政机构设置,处于动荡多变状
态。
  1932年日军侵占哈尔滨以后,于7月11日成立哈尔滨市政筹备所。1933年成立伪哈尔滨
特别市公署,隶属伪民政部。1937年6月17日,伪满洲国公布《地方行政整备要纲》,7月1
日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普通市,属滨江省管辖。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建立。
  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
通则》,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等作了原则规定。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计划、民政、财政、工业、粮
食、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监察、公安、司法等局处或者委员会,税务及
各项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等机构。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可设立民族事务委
员会,华侨事务较多的可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县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公安、
财政、税务、工商、粮食、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生产合作、工商管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
科或股,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设立民政、治安、武装、
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分
别设立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各党派、团体,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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