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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吉林省行政公署通令施行《文官任用法》和公务员制,以资格作为标准。通
过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甄别审查,测评被任用人员的工作勋劳、毕业学校、工作经历以及
学识水平程度,决定委任官职。
1913年1月,吉林省民政公署通令施行北京民国政府颁布的《文官考试法草案》和《文
官任用法草案》。
《文官考试法草案》规定,文官考试分为文官高等考试和文官普通考试。文官高等考试
分为甄录试、初试及大试。经甄录试、初试合格者送各官署学习,期满进行大试,大试及第
者授以试补官证书,按等第的高低依文官任用法叙补。文官普通考试经笔试及格者授以试补
官证书,按等第的高低依文官任用法叙补。
《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文官官阶等级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四级,
前三级为高等文官,后一级为普通文官。文官官秩分为九秩,按官秩任用文官等级,在委任
中有所交叉。上卿、中卿、少卿任特任官职;少卿、上大夫、中大夫任简任官职;中大夫、
少大夫、上士任荐任官职;上士、中士、下士任委任官职。文官任用条件:特任官按特定法
规任用;简任官需现任3年荐任官,经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荐任官需任委荐任官满3年以上,
经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委任官需任各官署雇员3年以上,经文官普通考试及格者。特任官,
简任官,由大总统令任命;荐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推荐,中央政府任命;委任官由各主管
长官直接任命。哈尔滨地区的滨江县知事属于简任官,科长级为荐任官,科员为委任官。
1915年10月,吉林省巡按使公署通令施行北京民国政府发布的《文官高等考试令》、
《文官普通考试令》和《文官任用令》。通令中强调“自此次各款令施行以后,无论何项文
职均以考试或甄用合格者为进身之正轨,其各项考试不合于此项款令之规定者,即行停止。
简、荐、委各职之任用,亦应各依本令规定切实遵行”。
《文官高等考试令》规定,文官高等考试每3年举行一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25岁以上,
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门学科三年以上毕业有文凭者,均可参加考试。考试分四次,
一至三次为笔试,四次为口试。考试合格者,由大总统依文官官秩授以上士,由政事堂、铨
叙局备案,按荐任职任用。
《文官普通考试令》规定,中华民国男子年满20岁以上,在教育部指定的技术专门学校
毕业,获有文凭者,均可参加文官普通考试。考试分三次,一、二次为笔试,三次为口试。
考试合格者,由大总统依文官官秩授以少士,由政事堂、铨叙局备案,按委任职任用。
《文官任用令》规定,凡正式任命的各项文职,依法令应行转任、补任、升任者,经铨
叙局审核后,属京外各官署荐任官职,由铨叙局任命;属各地方委任官职,由最高长官任命。
1929年吉林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省县举士条例》,对选拔任用官吏规定,年龄30
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由县甄举,省政府造具清册呈报行政院,由地方政府选用
行政人员。1.历办地方事务成绩卓著允孚众望者。2.国内外大学毕业,有社会政治学识者。
3.曾在机关服务3年以上者。4.学识丰富曾有著述者。
同年11月,吉林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制定的《公务员任用条例》规定,简任官除政务官
外,从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中遴任:现任或曾任简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有证书者;现任或
曾任最高级荐任官2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有证书者;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革命10年以上
者;在学术上有特殊著作、经验或发明者。荐任官从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中遴任:经高等考
试及格者;现任或曾任荐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有证书者;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官3年以
上,经甄别审查得有证书者;有勋劳或致力于革命7年以上者;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
毕业,且有专门的研究者。委任官从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中遴任:经普通考试及格者;现任
或曾任委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有证书者;曾致力于革命5年以上者;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
专门学校毕业者。
1930年,国务院考试院、铨叙部正式成立后,国民政府、考试院先后颁布了《考试法》、
《考试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类人员的考试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考试和任用制度。
1931年5月,哈尔滨市举行公务员高等和普通资格考试,有行政人员、法院书记官、监
狱官、教育行政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工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统计人员、
会计人员、外交官领事等,考试成绩合格者,便取得参加相应的普通考试和高等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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