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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四篇 机构编制
 
 
第一章 解放后机构设置与编制
 
 
第二节 哈尔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1946年3月16—21日,市第一届临时参议会议发表了《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宣言》,
通过了《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草案》,规定临时参议会职权为:选举罢免哈尔滨市
行政委员会委员与市长;议决哈尔滨市政府施政纲领及一定期间之工作方针;创制与复议哈
尔滨市单行法规;审议哈尔滨市政府预算决算;议决市政重要兴改事项;审议市政府与各方
面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市临时参议会设参议长1名,副参议长2名,驻会参议员
2名,由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用不记名投票进行选举产生。市临时参议会是全市各界代表人士
咨议、协商、管理全市大事的最初组织形式。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
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审查和批
准预算和决算;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
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改
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
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
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1954年8月7—11日,召开哈尔滨市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选举产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至此,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
行换届选举和举行会议。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今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1980年1月5日,召开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一是立法权,即依照宪法和法律,制
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二是决定权,即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监督权,即依法对市人
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四是人事任免权,即依照法律规定,任
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980年5月17日,经省、市委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办
公室(秘书处、人民代表联络处、行政处)、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
11月12日,增设人事处。
  1983年1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人事处、代表
联络处、行政处)、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城市建设办公室、选举工
作办公室。
  1986年2月25日,成立人事工作办公室。6月13日,增设老干部处,与行政处合署办公。
  1988年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增设信访处,人事办公室内增设任免处。将选
举办公室改为人事办公室的选举处,对外保留市选举办名义,同时将原人事办公室的人事处,
划到办公厅。
  1989年3月13日,在行政处内设行政管理科、福利科、财务科、保卫科、接待科。
  1990年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5月30日,人事办公室设
立议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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