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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四篇 机构编制
 
 
第一章 解放后机构设置与编制
 
 
第五节 审判与检察机关
 
 
  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8月23日,经中
共哈尔滨市委决定,组建哈尔滨地方法院。
  1948年1月16日,根据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决定,哈尔滨地方法院改为哈尔滨特别市法院。
  1949年2月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各特别市一律取消“特别”二字,哈尔滨特别市
政府于3月1日改称哈尔滨市政府。随之哈尔滨特别市法院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1954年9月28日,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按照四级法院
的司法体制,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严重冲击,陷于瘫痪。
  1968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1967年2月19日《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市中
级人民法院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
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哈尔滨市革命审判委员会。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军管会的审判
组承担。1969年7月9日,在市军管会中成立审判大队。
  1973年6月29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公安、法院实行分设。8月6日,恢复市中级人
民法院。10月10日,市编委同意市法院设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81年3月17日,市编委同意将民事审判庭分设为民事审判一庭和民事审判二庭,增设
调查研究处。
  1983年11月17日,经市委批准,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后的内部机构设:办公室、刑
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政工处、
司法行政处、研究室。
  1987年5月5日,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1983)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第218次常委会讨论
决定,向市法院派驻纪检组。9月18日,市编委同意市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
  1988年2月,市编委同意民事审判一庭改为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庭,
政工处改为人事处。司法行政处下设的财务科与装备科合并,称财务装备科,新设法庭建设
科。12月30日,市编委同意将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的职能做相应调整,刑事审判
三庭改为审判监督庭。
  1990年9月5日,根据黑法政字《关于建立健全法院政工机构和干部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经市编委同意市法院政治部下设干部处、组织宣传处、教育处、监察处。撤销人事处。
199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是:编制人数270人,实有人数270人。其中
正副院长3人,巡视员1人,办公室53人,刑事审判一庭30人,刑事审判二庭10人,民事审判
庭35人,告诉申诉庭6人,干部处10人,纪检组3人,机关党委11人,研究室12人,行政处20
人,执行庭10人,经济审判庭29人,行政审判庭9人,刑事审判监督庭28人。
  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1950年12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
织通则》的规定,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检察署。
  1951年5月21日,经松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署下设办公室、第一处、
第二处。
  1954年12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署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民检察院受到严重冲击陷于瘫痪。1968年,
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12月11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重新建立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1979年4月29日,市编委同意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一处(批捕)、二处(起
诉)、三处(法纪检察)、四处(经济检察)、五处(劳改、监所检察)、六处(信访)。
1981年2月16日,市编委同意增设调研处。
  1983年11月17日,经市委批准,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的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一处(刑事)、
二处(刑事)、三处(法纪)、四处(经济)、五处(监所)、六处(控告)、调研处、政
工处、技术室。
  1986年,根据市委第161次常委会决定,市编委讨论确定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办公室、
政工处、调查研究处、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一处、经济检
察二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
  1987年5月5日,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1983)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第218次常委会讨论
决定,向市检察院派驻纪检组。5月11日,市编委同意将市检察院经济检察二处改为经济检
察大队。技术室改为技术侦查处。
  1988年8月10日,经哈尔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决定,成立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
机构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任务。
12月17日,成立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为副局级单位。举报中心内设调查处、接待处、综合指
导处。
  1989年10月25日,市编委批准成立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受理人民群众、法人和
社会各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控告、举报,受理行政监察部门、党的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移送
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一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中心成建制划给反贪
污贿赂工作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举报中心、综合指导处、检察一处、检察二处。
  1990年6月16日,市编委同意市检察院设立政治部,下设干部处、教育处、组织宣传处、
监察处、原政工处随之撤销。8月20日,市编委同意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1990年
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是:编制人数233人,实有人数217人。其中:正副检
察长5人,干部处5人,组宣处2人,教育处3人,监察处3人,办公室46人,刑检一处11人,
刑检二处21人,法律处13人,监所检察处9人,控告申诉处8人,侦察一处19人,侦察二处13
人,举报中心3人,综合指导处14人,技术侦察处7人,调研处9人,民事行政处(未配人员),
滨江检察院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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