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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三项费用
1964年以前,哈尔滨市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专项拨款,由省科委审批安排下达,直接管
理。
1965年,市财政局开始从地方财政预算拨出部分经费作为地方自筹科技三项费用,当年
拨款25万元。市科委第一次安排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并开始转发和管理省科委下达的科技项
目和专项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1967年开始,市经委从地方集中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划拨出部分经费,作为地方
自筹科技三项费用交市科委安排使用,当年拨款15万元。
1968年开始,省科委从国家划拨给省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划出部分数额给哈尔滨市,作为
市科技三项的机动补助费,由市管理使用,当年拨款50万元。
1978年,变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市经委撤销了地方自筹的科技三项费用。
至1980年,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使用,采取由市科委在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时,提
出科技三项费用分配指标计划,由市财政局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拨给使用指标,在下达年度科
技发展计划项目时,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查联合下文,随同科技项目一并下达科技三项
补助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接到下达的项目和经费指标后,提报经费预算,经主管局、
市科委审查后,由市科委按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拨款或分批拨款,专款专用,跨年度无偿使
用,实报实销。项目执行中,在年终向市科委报送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向市科委报送总
决算。因故中途停止和撤销的项目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返回市科委用于安排新项目。
1981年,试行科技体制改革,开始改革科技三项费用,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对技
术上成熟、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按其技术易难程度、投产的规模大小、试
验材料消耗高低、经济效益大小等情况,确定全部有偿使用或部分有偿使用的金额。对仅有
社会效益或经济收益少,无偿还能力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使用。至1983年末,使用科技
三项费用的项目达到34个,金额为60万元。至1985年末,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达到
99个,金额190.73万元。这项经费改革,不仅使承担项目单位增强了责任心,而且为解决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不足开辟了途径。1984年,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科
委关于“六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的《通知》,并对1979—1983年市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逐年逐项作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个别
承担任务单位,不重视科技三项费用的预决算制度,列支混乱,违犯财政规定挪用乱用科技
三项费用。为此,健全了专项列户、专款专用和预决算等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了经费的利用
率。
1985年,由于1984年哈尔滨市计划单列,省科委改变了科技三项经费制度,从国家划拨
给省的科技三项经费中一次划拨给220万元指标,交给市管理使用,同时停止对哈尔滨市科
技计划项目的专项拨款和机动补助费的切块拨款。市财政局从年度财政预算中拨给30万元地
方自筹科技三项费用。因此,1985年市科技三项费用达到250万元。
1987年,市财政局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
科技三项费用280万元。1989年,增加到300万元。1990年,市财政局压缩各类经费预算,市
科技三项费用减到285万元。
至1990年末,由市科委安排使用和转发管理国家、省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三项费
用累计6612.2万元。其中,国家和省安排下达的专项拨款为3114.8万元,占科技三项经费
总数的47.1%;省划拨给市的切块机动补助费为1215.0万元,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数的
18.4%;市的地方自筹经费为2282.4万元,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数的34.5%。
上述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市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业、
交通、电力、粮食、医药卫生等20多个行业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项目,占科技三项费用总
数的98%;其它用于科技情报调研、科技物资周转、农村四级科研网、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切
块机动补助费,科技贷款贴息、科技管理软课题研究等。
二、科研事业费
1958年,市财政局开始对市化工研究所、市蔬菜研究所、哈尔滨机械研究所、市市政设
计研究院等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管理,实行财政预算限额拨款。以后又陆续对新建的科研单位
实行预算拨款管理。
1963年,新建的市建筑工程技术所实行科研事业费自立,这是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科研事
业费自筹的第一个研究所。
1964年,市第二轻工业局开始对其所属市塑料研究所的科研事业费,实行局财政限额拨
款和管理。以后又陆续对其新建的科研所的科研事业费,实行局财政拨款。
1981年,改革科研事业费的管理制度,由政府限额拨款、实报实销,改为财政包干、结
余不上缴。对市政府批准试行扩大研究所自主权试点的市属化工等5个研究所,实行有偿技
术转让和有偿技术服务,其收入用于补充研究所的科研事业费。
1984年,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
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共同商定
市属11个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仍按原渠道不变,开展
的科研合同收入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收
入等,有权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这
项经费改革,增加了科研单位的实力、活力,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
至1985年末,哈尔滨市属独立自然科研所的科研事业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的共有32个。
其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管理的有纺织、医学、水产、食品、激光、化工、环保、情报、
蔬菜、环卫、农机、电子计算、轻工、机械、自动化仪表、市政工程、园林等17个研究机构,
拨给科研事业费380万元。由主管局直接拨款管理的有饲料、废旧物资、皮革鞋帽、家用电
器、计量、服装、轻工、工艺美术、粮食、文体、交通、电子应用、塑料、冶金、木器家具
等15个研究机构。由科研单位自筹科研事业费的有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劳动保护、酿造工
业、电子技术、锅炉工业、燃料利用、锅炉检验等8个研究机构。由科研机构自己组织有偿
科研合同、有偿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中试科研产品销售等收入的科研事业费704.7万元。
1986年,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下发了
《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规定》。由市财政局拨事业费的市属独立核算的自然科学机构、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各类研究部门和从事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和经营的自然科学活动
中心的事业费)及市科协的事业费,自1987年起,由市财政局全部划拨给市科委归口管理。
各类科技机构的科研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1987年,市财政局拨科研事业费589.5万元,用于19个独立自然科学机构、12个社会科
学研究机构、5个其它类型的科技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市科委对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
可望取得经济效益的化工、机械等8个研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开始逐步削减,当年削减事业
费25.6万元。对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农业科研、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
构,从事情报标准、计量检测等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实行
经费包干制。鼓励和支持包干单位开展有偿服务,通过纵向横向技术合同,组织合理收入,
逐步过渡到事业费部分或全部自给。1988年,市财政局拨科研事业费607.3万元。1989—
1990年,市财政局拨科学事业费952.2万元和951.3万元。实行削减事业费制度,市属23个技
术开发型研究所中有17个所削减事业费到位,实现事业费自立,占总数的70%,其余6个科
研所的事业费削减到50%。削减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科研单位事业费,市科委专户储存,择
优扶持改革单位。实施科研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重点投资规划,两年内由市科委、主管部门、
科研单位自筹经费500万元,市财政局拨科研设备专款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用于28个科研
单位的科研设备更新,增强了技术开发研究能力。
三、科技基金
科技发展基金 1985年1月,市科技领导小组作出《关于设立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发展基
金的试行规定》。1986—1990年,市财政局共拨款450万元,市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款
50万元,共500万元,建立起市科技发展基金。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商定,科技发展基金由哈
尔滨市科技开发中心管理,有偿滚动使用,委托工商银行代放代收,以借款减投资方式用于
资助市科技计划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成果转化生产项目。基金使用,采取企事业单位申请,
市技术开发中心进行项目与经费的审查和评估,对符合基金规定条件的“短、平、快”项目
和经费,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基金使用时间,小型项目最长1年,中型项目最长2年。5年内
实施科技项目72项。
星火计划基金 1986年,市科委开始建立哈尔滨市星火计划基金。基金来源于国家拨款
和市财政匹配拨款。1986—1990年,国家拨款星火计划基金205万元,市财政匹配拨款星火
计划基金452万元,共计657万元。基金以借款方式,同银行科技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匹配一
起用于星火计划项目,促进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高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5
年内实现星火计划项目32项。
科技成果推广基金 1987年,市科委开始建立哈尔滨市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市财政局拨
款250万元。1988年,市财政拨款250万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2项。1989年,市财政拨
款300万元,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3项。1990年,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8顶。建立的800
万元科技成果推广基金,以贷款方式用于实施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使具有显著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高技术成果、科技攻关成果、农业科技成果、出口创汇或节汇成果,以及能源
利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成果,加速转化为生产力。
青年科学基金 1989年,市科委建立哈尔滨市青年科学基金。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20.7
万元,资助基金项目21项。1990年,拨款15.8万元,资助基金项目19项。青年科学基金主
要用于资助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科技人员,可在1—2年能完成的解
决市内科研生产中重大难题的科研项目。调动和发挥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
快“科技兴市”的步伐。
火炬计划基金 1990年,市科委建立哈尔滨市火炬计划基金。市财政拨款300万元,实
行有偿使用,由市科委委托银行代放代收,用于实施市火炬计划项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
形式和发展。
“科技兴市”基金 1990年,市委、市政府制订了《哈尔滨市‘科技兴市’实施纲要》,
决定从1990年起每年筹措资金1000万元,至1995年共筹措6000万元作为哈尔滨市“科技兴市”
基金。用于“科技兴市”纲要中的科技项目。当年,市财政拨“科技兴市”基金款1000万元,
用于数控板料套裁压力机、双黄连粉针剂、逆变式孤焊机、煤油气相干燥技术及设备、固定
化青霉素酰化酶生产6APA等15个科技项目的实施。
四、科技开发贷款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进行金融体制信贷改革,决定在信贷计划范围拨出
部分贷款,实行科技贷款。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速科
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同年,市科委、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发出《试办科学技术
贷款的暂行办法》。
1984年开始,市科委分别会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哈尔滨市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科技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
利息按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市科委给予部分贴息。科技贷款,由承担市科技发展
计划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和贷款申请,同行专家评价,市科委、市银行共同审查批准,签订合
同,向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定期向市科委、市银行报送项目执行和贷款使用情况。项目
的鉴定和决算审查由市科委组织,银行参加。承担单位按合同向银行返还贷款。至1990年,
银行投入科技贷款金额累计8228.5万元,用于403个科技项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
市分行贷款金额为6847.3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贷款金额为1060.2万元,哈尔
滨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金额为321万元。承担项目单位按银行信贷规定自筹匹配资金3486.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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