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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对科技成果关于进行技术鉴定或评审的规定和要求,市科委于1979年12月
制订了《哈尔滨市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11月,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
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采取分级统一管理的办法。明确规定,科技
成果鉴定采取如下形式:1.会议鉴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具有国内外先进
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由下达科研任务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同行专家鉴定。
以往大多数科技成果采用此种鉴定形式。2.通信鉴定。对于管理和软科学成果,采用此鉴
定形式。3.检测鉴定。由市以上专定部门根据科技计划任务书或科技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
经正式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合格的;或经过1年以上生产(使用)实践证明,技术上先
进,经济上合理,有生产、使用单位的证明,由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的;或
经市以上计量、标准、测试、检验、药政等技术监督(服务)部门检验、评价,并出具合格
证明的;或已在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肯定性评价,具有该学术会议
文件、资料证明的;或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经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可不再组织鉴定。
1981—1990年,向市申报登记的3259项科技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或国际同类项目技术水平的有264项,国内首创的有588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有124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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