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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成果进行奖励是从1948年开始,同年5月,特别市政府颁布了《优待专门
技术人员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有新的创造发明者奖励之,并保证其一定的专利;仿造此
时此地缺少之物品成功者奖励之。1965年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要求,哈尔滨申报的科
技成果中有3项获国家发明奖。1977年,在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的基础上,于全市科
学技术大会上表扬了1950年以来的916项科技成果。1978年经哈尔滨市各单位向省、国家推
荐上报科技成果,有562项获黑龙江省科学大会奖,有52项获国务院各部委科学大会奖,有
347项获全国科学大会奖。
1980年,市政府决定设立哈尔滨市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
员进行一次奖励。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
等奖100元。1981年扩大了奖励范围,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增加科技成果特等奖。1984年
扩大奖励等级,提高了奖励金额,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
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四等奖100元。
1985年,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市政府决定
停止执行哈尔滨市优秀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设立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规定
奖励等级为一、二、三、四等,奖金额一等奖为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
等奖200元。1988年市政府决定将奖励金额提高到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
元,四等奖1000元。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工作,市科委于1986年设评奖委员会。初评工作由市
科委组织专业组对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按行业进行评选,再进行联评,然后提交市科技进步
奖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通过后,刊登在哈尔滨市日报上进行1个月的异议期,然后由市政
府批准授奖。
1978—1985年,经哈尔滨市科委向国家推荐上报科技成果,荣获国家发明奖24项,国家
自然科学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60项,1986—1990年共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30项。
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技术改进、科技进步奖492项,1978—1990年获黑龙江省政府科技
成果、科技进步奖729项。至1990年市政府批准授予哈尔滨市优秀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
共计874项,表扬科技成果33项,科技成果推广奖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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