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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月27日,根据全国农业,手工业和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全县私营商业有9个行业,311名私方人员,自觉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参加了公私合营,改变了私营商业的私有制。合营后,总店为7个,分店20个,商办工厂2个,共有资金123803元,其中商业资金76231元,饮食服务业资金47572元,这些资金,全部按赎买政策实行定息。定息时间从1956年1月起至1966年6月止, 年息5厘,10年不变。公方派代表担任领导,同时对私方人员进行了妥善安排。安排到合营总店任副经理的16人,安排做会计或其它行政工作的78人。实行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疾病医疗、困难补助等均参照国营职工的规定执行。
1973年,将公私合营企业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私方人员过渡为国营职工。
1980年1月至5月,根据中央[1979]84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公私合营中进行区划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三小"工作。原走公私合营道路的311名私商人员重新区划"三小",经过区划,被划为资本家10人,划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301人。1956年全县私人商业公私合营股金统计表(附表)、全县私人商业公私合营私方人员领取定息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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