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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自由贸易
清代和民国时期,买粮、卖粮完全自己作主,无入干涉,官府既不收购,也不管理粮价随行就市,可争可讲,买卖自由,大批量的粮食购销和贩运全部由私商经营。
清宣统元年(1909年)私人粮商通过粮栈收购后,远销外地的粮谷达60万石(每石400斤),豆油216万斤,豆粕86.4万块。总价为1023万吊。宣统元年双城堡销往外地粮谷统计表(附表)
民国10年(1921年)全县粮食上市量为967981石。其中运销境外各种粮谷共为787600石,总价为7450400万元。民国10年双城县运销境外各种粮石数目及平均价值表(附表)
民国12年(1923年),全县城乡共有粮市7处,粮栈62家,烧锅8家、油坊16家,磨坊85家,这些粮栈和粮油作坊,垄断了全县的粮食市场,不仅内销,而且大量外销。
民国19年(1930年),全县市场粮食流动量为八、九万吨,占产量的40%左右。其中,外流量为72150吨。
民国19年(1930年)双城境内沿线各站粮谷输出量统计裹
伪满洲国成立后,日伪政权进行经济封锁,粮食贸易逐渐被满洲株式会社以及双城县粮栈组合所垄断。伪满康德8年(1941年)11月全县实行了粮谷出荷,粮食自由贸易停止。
1945年"八·一五"光复,民族经济得到了解放,粮食自由市场开始恢复,农民自产的粮食可以投向市场,城内居民的口粮完全依赖于自由市场购买。当时,粮市大摆原粮、米面摊床,内销外运频繁。
新中国成立初,粮食除上缴国家公粮任务外,余粮允许自由交易。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自由市场受到了严格的控制。1962年开放在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后,粮食、小油料必须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进入市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由市场关闭。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购派购任务,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从此,全县城乡粮食市场逐渐放开。
二、粮谷出荷与粮米配给
1、粮谷出荷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日伪政权建立后,颁布了《粮谷管理法》,粮食产销开始受到严格控制。大同2年(1933年)伪县公署开办日伪官商企业,首先在双城街建立了"日清实业株式会社","三泰实业株式会社"、“加滕合资会社”、“株式会社康德栈”等4处粮食经营场所,对全县进行粮食垄断。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成立双城县粮栈组合,私营粮栈统归其管理。组合区域为:双城、拉林两个街,周家、新康等35个村。同年又成立县金融合作社,以金融手段向农户发放春耕贷款,秋收后以粮还贷,从中控制粮食自由出售。伪满康德3年(1936年)初,全县47处私营粮栈,年经营只有142980吨,后因受日本官办企业的欺凌虐待与排挤,年末被迫关闭23处。伪满康德4年(1937年)7月30日,成立县农事合作社,管理农产物的收购、贮藏、运输、加工和销售。同年12月,又建立双城街农产物交易场,管理城乡的粮谷交易。伪满康德6年(1939年)9月金融和农事两个合作社合并,成立县兴农合作社,下设街、村兴农会。伪满康德7年(1940年)4月1日强行实施《兴农合作社统治法》,全面强化经济统治。
伪满康德7年(1940年)11月7日颁布《粮谷出荷法》强迫农民卖粮。翌年,双城开始粮谷出荷。出荷品种当时仅限于特产物,即大豆、豆饼、豆油。粮谷出荷时按铁路沿线远近,划分指定粮栈,按官价收买,然后统由伪满洲粮谷株式会社储运。伪县公署、警察署、协和会、村公所、屯农会互相配合,按屯挨户搜天棚、翻草垛、探地下,搜刮民粮。一经查出,即对藏粮者施以严刑,农民苦不堪言。直至1945年"八·一五"光复,日伪政权崩溃,"出荷粮"随之废除。伪满双城县粮谷出荷两个年份表(附表)
2、粮米配给
伪满建德5年(1938年)伪县公署开始对县城普通居民实行粗杂粮配给,品种有高粱米、小米、玉米面,每人限量20市斤,品种不全、质量差,时有中断。伪满康德7年(1940年)6月,在双城街内实行面粉、大米配给。配给对象主要是日本人、朝鲜人和伪官吏,而农民和普通市民不仅不配给大米、面粉,一经发现私藏或食用者,一律按经济犯惩处,直至1945年"八·一五"光复截止。
三、粮食统购统销
1947年至1952年,农民生产的粮食,除完成公粮任务外,国家无收购任务,余粮允许自由贸易。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令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双城县从此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按政策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对城镇居民或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粮价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家通过粮食统购统销,把粮食分配纳入计划轨道,并严格管理粮食市场。
1、农村粮食统购
1953年根据中共松江省委"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全县开始粮食统购。各区村为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在县粮食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征粮(公粮)与购粮同时进行。农民送粮后,征购分别结算。
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定产定购一定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三定直接到户,并发给定购任务通知书,鼓励农民积极增产。
1957年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的政策。超产丰收的农户,超产部分按40%的比例超购,减产户按减产部分适当减购,超购部分的粮价适当高于统购价。
1958年全县开展大购大销,打乱了"三定"政策,犯了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的错误。农村社队普遍购了过头粮,致使农村严重缺粮。征购结束后,农民不得不吃返销粮。1958年全县返销粮为14451吨,占总征购数量的11.9%。
1961年试行粮食定购包干的政策,规定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春耕前将定产、定购、口粮分配三大指标落实到队。
1965年根据党中央《绝对不可购过头粮》的指示,实行粮食定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促进了粮食生产发展。
1971年粮食定购基数又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同时实行超产超购奖售政策,对于超产部分按六四分成(六成卖给国家、四成生产队自行分配)。并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售。
1978年大豆开始实行单独定购,征购加价50%。另外,农村社队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粮油议购议销。
1979年从夏粮上市开始,粮食统购价调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
1983年全县土地实行承包到户。对粮豆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的政策。省下达双城县任务为3亿斤,县自定为3.2亿斤。其中重点品种有:大豆2300万斤、小麦130万斤、水稻100万斤。全县完成粮食包干任务后,余粮可以自行处理。
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定购外余粮,放开经营。1949——1985年双城县粮豆产、留、购、贮、余统计表(附表)
2、城镇粮食定量供虚
1946年至1952年,城镇居民的口粮完全靠自由市场解决。
1953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本县开始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了计划供应。按照上级下达的粮食销售指标,严格控制销量。按人口归户计算,不分大人、小孩每人每月不超过30斤进行控制销售。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粮食定量供应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央规定,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每人平均30斤,改为按人分等定量按户凭证供应。城镇粮油定量供应范围,大体划分为:居民口粮(油),行业用粮(油)、饲料粮、补助粮、军用粮(油)5个方面。居民口粮又分为儿童、居民、中学生、脑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和特重体力劳动者等7个差别。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表(附表)
3、粮食定量管理
1985年全县城乡共设立27个粮食管理所,负责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户籍,办理粮食关系转移,办理或复查粮证,组织粮油供应,掌握粮油定量。对粮食供应的管理实行"四证"制度,即《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畜牧饲料供应证》。此证用来记载居民、工商业、牧畜饲养的供应标准、数量、时间和地点,粮店或粮库付粮必须凭证供应。1949-1985年双城县粮(原粮)油销售统计表(附表)
4、粮票、饲料票
流通本县的粮票,共有3种:军用粮票、全国通用粮票、黑龙江省地方粮票。
粮票是代表粮食的无价证券,只可凭粮票票面数额价购同等数量的粮食。饲料票也是供应城镇牲畜饲料的无价证券,只可凭票价购同等数量的饲料。"三票"(全国粮票、地方粮票、饲料票)是用购买粮食、粮食制成品和饲料的凭证。
粮票的发数与回数,均由城乡各粮食管理所或粮食供应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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