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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实行贡赋制。双城堡委协领衙门所收税银全部上缴吉林将军衙门,所需饷银及军警费用,由吉林将军起奏皇帝赐准后,派人去吉林将军衙门请领。
民国时期,财政实行分权制,即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分权管理。县财政支出在保证上解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收入内扣除使用。
伪满时期,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各有财权。县级财政支出,可在县级财政收入内筹划解决,经省核定余者上缴,缺者申请滨江省财政厅拨给。
解放后,全国经历了由中央高度集中的统管体制,逐步转向中央统一领导,分权管理的体制。工951年国家财权下放,实行分级(中央、省、县)管理,从此本县开始建立县财政。县级财政体制按中央规定经历过八次变动:
一、统收统支
1951年根据中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即地方组织的主要预算收入都统一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
二、分类分成
1951年全国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财政工作中各项重要的规章制度已初步建立, 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规定》,将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县的财政列入省财政之内。1953年进一步发挥县财政管理国家预算的积极性。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
1958年国民经济进入了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财权下放,实行了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三、总额分成
959年改革了预算管理体制。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
四、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1970年,国家决定把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为了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简化手续,预算管理上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外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五、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1974年国民经济受到很大损失,本县有些地区生产下降,收入减少,完不成任务,收支包干的办法难以继续实行,因此,在全县试行了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六、增收分成,收支挂钧。
1978年开始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具体作法是:①国家核定地方增收分成比例, 8年不变,便于地方有计划地安排和使用其机动财力。增收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协商确定。②实行增收分成以后,原来作为机动财力分配给地方的分成部分,不再分配。⑧增收分成的计算方法是以上年决算收入为基数,计划年度收入执行结果,以上年结算数增加部分,乘以增收分成比例,即为地方的机动财力。④国家每年根据核定的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确定地方当年收支挂钩的收入留成比例。收入任务完成了,地方可以按支出指标开支,支出有结余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留给地方使用。收入任务完不成,地方要相应的紧缩开支,自求平衡。
七、核定收入,分级包干。
1980年开始,由省核定县级财政收入,实行分级包干、5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八、定收定支、分级包干。
1985年开始,改按在省核定收支前提下,对县级实行定收定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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