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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七章 财税金融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工商业稅
 
   
    双城县工商业税,始征于清道光年间。
    咸丰五年(1855年)至同治四年(1865年)共征收税银1 587.56两。
    宣统末年,共有24个税种。其中属于向吉林将军衙门尽收尽解的税种有:土税、货厘捐,洋药税、洋药捐、斗税、烟酒税、木税、山海税、土药税、厘捐、牙帖税、牲畜税、杂税共13种,属于地方捐种有:警饷捐、学饷捐、随地粮捐、二厘五捐、四行月捐、戏捐、出境捐、牛捐、七厘捐、营业税、车牌捐,共11种。这些税捐全部由双城堡税课司(局)征收。
    土税  即土产货物税,始征于咸丰五年(1855年)。同治六年,实征1689吊,同治十年(1871年),实征1502吊,同治十二年(1873年)征收土税1502吊290文,光绪元年(1875年),抽收各店土税1502吊680文。用于杂费为225吊402文,实剩1277吊278文。光绪三年(1877年),共征收土产税1508吊430文,光绪六年(1880年),共征收土产税1503吊76文,光绪八年(1882年),共抽收土产税978吊102文,光绪十七年(1891年),双城堡征收山海土税银630.56两,光绪二十年(1895年),共征收山海土产税银634.56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共征收土产税银755.85两。
    洋药税  即販卖洋土税。此税始征于同治七年(1868年)。光绪二年,双城堡总计贩卖洋土4704两8钱5分,价值为4561吊302文,每吊抽税20文,共抽收税款91吊220文,光绪六年(1880年),共贩洋土6 159两8钱,价值4 578吊200文,每吊收税20文,共抽收税款91吊564文。光结十年(1884年),贩卖洋土6267两9钱,价值为4585吊500文,每吊收税20文,共抽收税款91吊710文。光绪十二年(1886年),贩卖洋土8964两7钱。价值4 064吊800文,每吊抽收20文,共抽收税款81吊296文。光绪十四年(1888年)贩卖洋土征税226吊778文。光绪十五年(1889年),贩卖洋药税增值,由原来每吊20文改为每吊抽收30文。光绪十六年(1890年),洋药税归入土税。
    货厘捐  始征于咸丰七年(1857年),初为日厘捐,改为货厘捐。同治八年(1869年)十二月初一至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底,双城堡总管衙门税课司共征收日匣捐2166吊666文。同年将征收双城堡街面铺商日捐钱2166吊666文,如数尽缴总管衙门。光绪四年(1878年),日厘捐改为貨厘捐。由原包交总管衙门日厘捐2000吊改为货匣捐12 000吊。每年不足定额,大小商铺包赔足额。如有盈余,尽收尽解。
    光绪四年(P878年)至光绪十六年(1890年)收缴税捐明细表
    洋药捐  始征于同治年间。光绪十二年(1866年),双城堡商贩卖洋药8 964两7钱,每两按2分收捐,共收捐银179.95两。光绪十八年(1897年),共征收洋药捐银418两2钱3分9厘6毫。光绪十九年(1893年),全年共收洋药捐银574.72两。
    土药捐  始征于光绪十五年(1886年)。光绪二十年(1899年),自四月一日起至六月底,全镇19家铺商共买土药2 406.5两,每两收捐银2分,共收捐银48.14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双城堡6家铺商共买土药6 939两,每两按2分收纳捐银,共收捐银138.78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土药捐银由每两2分增至2分3厘7毫6丝。是年,共收捐银24两7钱。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正月初一至三月底,永盛堂商铺等148家共买土药21 160两,共收捐银502.55两,七月初一至九月底,李春阳等116家商铺,买土药4 854.2两,收捐银115.28两。
    山海税  始征于咸丰年间。原与土税合收,光绪元年(1875年)单列为山海税。光绪六年(1880年),共征收山海税1 503吊760文。光绪八年(1882年),共征收山海税977吊102文。光绪十七(1891年)共征收山海税银630.56两。光绪十八年(1892年),共征收山海税银634.56两。光绪二十(1894年),共征收山海税银634两5钱6分1厘。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共征收山海税银669两8钱6分1厘。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全年共征山海税银755两8钱5分6厘。宣统二年(1910年),全年共征山海税银815.7两。
    木税  始征于同治年间,宣统二年(1910年),共征木税银751.83两。
    牙帖税  始征于光绪八年(1882年),宣统二年(1910年)全年征税银26.92两。
    土药税  始征于同治年间。地产土药每10斤征税银2两,另抽收捐银1.2两,土药熟膏每两征捐银4分。光绪年间,土药税由征银改为征钱,每吊征钱30文。光绪十七年(1891年),自十月份至十二月底,全城商贩卖土药为36519两8钱5分,价值为15338吊330文,每吊收税30文,计收税460吊150文。光绪二十一年()895年)四月至六月,商贩共卖土药9003两、价值3601吊920文,每吊收30文,计抽税108吊36文。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征税和捐款统收,一律改为土药统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一至三月,共贩卖土药10 315两,计价14441吊,每吊收税30文,核计税款为343吊230文。四至六月,贩卖土药4 100两,计价4 920吊,共收税款147吊600文。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土药统税每吊增至39文。七月至九月,商贩共卖土药2 244两,计价1 706吊400文,每吊按39文,共收税款66吊548文。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月至三月,商贩卖土药752两,计价451吊200文,每吊抽收39文,计抽收税款17吊596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月至三月,商贩卖土药1 560两,计价3 130吊,每吊按39文征税,共抽收税款121吊680文,四月至六月,卖土药2 380两,计价3 808吊,共收税款148吊512文。宣统二年(1910年),全年共收土药统税银557.29两。
    厘捐  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年征税银54132.37两。
    斗税  始征于咸丰五年(1855年)。同治九年(1870年)征当铺秤斗税银41两。光绪元年(1875年)始在粮栈开征,斗税不一:一类餡粮每斗征11文,细粮每斗征26文,二类粗粮每斗征8文,细粮每斗征12文,三类每斗征6文左右。光绪二年(1870年)年征秤斗税核银441两,宣统二年(1910年)年征秤斗税银8074.12两。
    烟酒税  始征于咸丰五年(1855年),黄烟每百斤征税银2钱,烧酒每百斤征税4分。同治九年(1870年)年征烟酒税银65.4两。同治十年(1871年),年征酒税银57.37两.光绪二年(1876年),年征烟酒税66两2钱3分6匣。宣统二年(1910年),年征烟酒税银11 353.73两。
    牲畜税  始征于咸丰五年(1855年)。同治九年(1870年),税则不一:牛马骡驴按每头卖价征税银3分,猪羊每头卖价征银3分2匣。当年共征牛马猪羊牲畜税银120.42两。同治十年(1871年)年征牛马牲畜税银124.08两。光绪二年(1876年),计征牛马猪羊牲畜税银122两1钱8分4厘。宣统二年(1910年),年征牲畜税银15532.91两。
    杂税  始征于咸丰五年(1855年)。光绪元年(1875年),年征各项杂税银163.53两。又备加色银7.01两,二项税银170两05分4厘。宣统二年(1910年)年征杂税444.72两。
    警饷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每垧年征500文。宣统三年(1911年),每垧年征1吊。双城府全境地467 782垧,本年实征捐钱467吊782文。
    学饷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每垧年征600文。双城府全境地467782垧,本年实征捐钱280 669吊200文。
    随地粮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原系买卖各出一成,后改归卖主每吊收20文。按全境地数,年征捐钱93556吊400文。
    二厘五捐  自宣统三年(1911年)起征。按铺商卖货每抽收6吊,后改为二吊五,后又改为按畜家卖钱每百吊收250文。本年实征捐钱2338917吊。
    四行月捐  自宣统三年(1911年)起征,按钱、粮、当、店四行,头等月捐4吊,二等月捐8吊。本年实征捐钱11 970吊。
    戏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由警察局代收,按每曰卖钱百吊征捐10吊,年征捐钱29 925吊。
    出境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豆类出境每石征捐8吊,杂粮出境每石征捐1吊600文,年收捐907 704吊。
    牛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开征。贩牛出境每头征捐1吊。年证捐钱6 876吊。
    四厘捐  始征于光绪年间。光绪十六年(1890年),年征4厘捐8522吊098文,光绪十七年(1881年)共收4匣捐钱4999吊764文。
    七厘捐  始征于光绪年间。光绪二十年(1894年),年征七厘捐18212吊494文。宣统二年(1910年),年征捐钱6 876吊。
    七四厘捐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四厘捐与七厘捐合征,改为七四厘捐。同年二月抽收七厘捐钱2123吊382文,抽收四匣捐钱1213吊360文。年计抽收七四厘捐3336吊742文。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九月抽收七匣捐1460吊762文,抽收四厘捐834吊720文,年抽收七四厘捐2295吊482文。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八月抽收七厘捐钱782吊260文,抽收四厘捐钱446吊984文,年抽收七四厘捐1229吊244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抽收七匣捐钱3916吊050文,抽收四厘捐钱2237吊742文。年抽收七四匣捐钱5566吊386文。
    营业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按商家买货价钱每吊收10文,年征捐钱1178吊640文。
    车牌捐  自宣统二年(1910年)起征。城内小脚车与快车,按月分等收捐;头等征8吊,二等征2吊,三等征1吊。
    民国元年(1912年),双城县工商业税(印花税除外),初由双城县统税局征收。民国6年(1917年),国家税与地方捐划开分征。国家税由双城县税捐征收局征收,地方捐由双城县公署地方财务处附设之饷捐处征收。民国10年(1921年),全年收税(吉大详)351727113元。此款均系国家正杂库款,全部解入国库。民国10年(1821年)双城县税收表(附表)
    地方捐  包括警饷捐、学饷捐、随地粮捐、二厘五捐、四行月捐、戏捐、出境捐、牛捐、七厘捐、营业捐、车牌捐(以上为清代延续下来的税捐),团饷捐、厘捐、学田粮捐、学田地捐、板棚租、鱼捐、工商补助警费、厘捐、学堂柳通、草甸地租(以上为民国元年至民国七年先后起征的税种),计21种税捐,年征捐款(吉大洋)3886270元。此款全部收为地方财政之用。除县公署财务处扣留办公费131469元外,其余拨给学费1240037元,保卫团费1119370元,自治费42650元。民国12年(1923年)双城县地方财政征收地方捐率沿革及实收数一览表(附表)
    印花税  双城印花税创立之初,原为县署及税捐征收局分任代办。彼时事属试办,民智未开,故每年销数无多。民国7年经吉林印花税处在双城设劝导专员荣翰卿,按地方情形酌定抵销手续费,成续显著,于是销售数月,日渐增加。民国8年(1919),经吉林印花处朱处长呈请财政部,准在双城设印花办事处1所,即委派县知事林世瀚兼充坐办,劝导专员荣翰卿改帮办。自此整顿二载有余,年销印花税票90余万份之多,商民尚无烦言,以后销售额数日有增加。印花税款未归入国家税正杂库款之内,已由双城县印花税办事处领售。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双城工商业税统由税捐局征收。
    伪政权设国税、省税、县税三级税。初期共有30余种税目。
    国税、省税包括:粗粮税、细粮税、豆类税、木材税、牲畜税、屠宰税、烟税、酒税、货物税(棉花、果品、油类、药材、皮张、鱼类)、牙税、当税、印花税、营业税、麦粉税,计15种。
    县税包括:垧捐、商捐、粮捐、车捐,牲畜捐、妓女捐、马车捐、木植捐、山货捐,鱼网捐、屠宰捐、麻捐、木炭捐、公益捐等近20种。
    伪满康德8年(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增征通信税、油脂税、家屋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勤劳所得税、资本所得税。
    伪满康德9年(1942年)10月又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增征交易税、清凉饮料税、劳动所得税、面粉税、棉纱和水泥统税。    
    康德1O年(1943年)12月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这次主要是提高烟税、酒税、卷烟税、清凉饮料税率,加重税负。到康德11年(1944年)全县国税、省税、县税竟达43种之多。
    其中,主要税种有:                     主要捐种有:
    粗粮税    屠宰税                    饷  捐    山货捐
    细粮税    烟  税                    商  捐    鱼网捐
    油  税    酒  税                    粮  捐    斗  捐
    豆类税    麦粉税                    车  捐    秤  捐
    木材税    营业税                    户口捐    鱼  捐
    木棒税                              牲畜捐    屠宰捐
    矿区税                              妓女捐    麻  捐
    矿产税                              马车捐    木炭捐
    牲畜税                              木植捐    公益捐
    伪满时期部分税率捐率表(附表)
    康德3年(1936)县税征收为533559元(伪币)。其中:国税附加捐37500元、地捐372600元、户口捐5000元、车捐46900元、粮捐50800元,其他杂捐22759元。
    双城县当时除征国税、省税、县税之外,县公署、街公所、村公所还层层向下摊派费用。县公署摊派费用有:房费、地费、户口费、保甲费、婚书手续费、组合费、督促手续费、学田出租费等竟达16种之多,民众苦不堪言。
    伪满康德4年(1937年)滨江省公署令,民户养家犬收费,统带犬牌,每只3角,犬不带牌,打死无论。
    以上所摊费用,按土地、人口不一。以保甲费为例:每垧摊派伪币5角,无地者按户摊派2元,每年征捐或摊派费用时,稽收员、伪村长、保甲长挨户威逼,敲诈勒索。无力缴纳者,轻则惨遭毒打,重者逮捕入狱,以致逼得倾家荡产。
    解放后,全县工商业税由双城县税务局征收,农业税由县财政科征收,契税由县税务局为县财政科代收。县税务局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法的规定,彻底地改造了旧税制,建立了新税制,贯彻执行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多次改变税种、税目,修正税负,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税制变革
    1945年解放后,县民主政府接管伪双城县税捐局,按中央提出: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规定,延续使用了伪满时期的旧税制。这个时期本县只征收工商业税、(包括对工商企业按销售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对工商企业按利润所得征收的所得税)、货物税(包括货物进出税)、行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始征税种6个,以供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的急需。
    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规定的税种共14种。本县适用的有10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交易费、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从此废除了伪满时期延续下来的旧税制,开征了新税种,建立了新税制。这是本县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开始。
    是年7月1日,又简并了税种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为358令;将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同时降低了部分货物税的税率和所得的税率,调整了所得税累进级数,减轻了中小工商业户的负担,降低了临时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的税率。
    1953年,中央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开始修正税制。其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营业税附加同印花税加以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二是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业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统收。三是修订工商营业税。把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五是把棉纱统销税和棉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经过税制修正,本县实行的税种有10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8年国家鉴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而社会主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了绝对优势,所以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合并简化了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这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是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三是简化了纳税方法,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征税。四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五是在减免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了集市贸易税。
    1963年停征了集市贸易税,同时调正了工商所得税的税负,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对的改进了征收办法。
    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经过上述改革,本县征收税种有6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又进一步做了改革,主要内容:一是合并税种,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税--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税率,简化后的工商税有44个税目,82个税率。实际不同的只有16个税率。三是改革征免中的不合理规定。四是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正。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税率调低了一些。
    改革后本县适用税种有4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
    1983年1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是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有余再上缴部分承包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给企业合理留利外,采取交纳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
    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这次是围绕利改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有:(一)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同时把这些税目划细,适当调正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二)对采撅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三)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以合理地节约使用土地、房产,适当地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四)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再征调节税。(五)在国家财力可能的条件下,适当放宽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六)开征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同时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工商税收制度通过一系列改革,已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合理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制。1985年全县共征收17种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
    二、税种税目税率
    双城县现行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
    产品税即原货物税,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货收入金额或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产品税按产品设置税目,全国共设置24类270个税目。本县适用的为15类47个税目。双城县产品税税目税率表(附表)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某个生产单位商品销售扣除购入商品额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这个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此税是一个新开征的税种。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附表)
    营业税原为工商税中的一种税,后改为商品流通税,又改为工商统一税,后又更名为工商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为营业税。现行的营业税是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它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共设11个税目,其税率分为:3%、5%、10%、15%。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附表)
    资源税  是对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也是一个新开征的税种。
    这种税涉及本县开征的主要是各种沙石、黄土的开采和水的利用、水产养殖业等。
    其税率以销售利润率为依据,销售利润率以12%为起点,按着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档定率,实行超率累进。
    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含12%的不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O.5%;
    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O.6%;
    销售利润率超过25%以上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7%。
    盐税  是以盐为征收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采取"从量核定、就地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实行定额税率。由于本县粮食部门经营的战备用盐、工业用盐、农牧业用盐属于免税照顾范畴,经营过程中改变用途,转为民用食盐,就地补税。本县经营的盐属于辽宁省产的海盐,按从量定额征收,每吨盐的税额为141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应、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就是国营企业利改税后所实行的新税种。也是国家直接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形式。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仍执行原"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原八级)(附表)
    在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按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分别执行固定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大中型企业适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55%;
    2、小型企业适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新八级)(附表)
    集体企业所得税  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等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率,大体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①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同其他经济成分一样,统一适用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②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的规定:"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的精神,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艺匠执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包括合作小组)执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基层供销社执行38%固定比例税率,农村社队企业1966年前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666年后执行20%固定比例税率。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左"的错误,从1980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执行的原"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此结束了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历史。从1984年1月1日起,又改为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国营小型企业一样,一律又改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
    个人所得税  是对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就其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其税率,同集体企业一样,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个体工商业户有的没有建立帐册或帐册不健全,无法按正常秩序计算,其应税所得额或应税额。一般采取核定代征率的办法,委托国营工商业随同产品税或营业税代征。
    烧油特别税是以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开征本税的目的就是以税收方式,推动用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
    此税采取固定税额、从量计征的办法,即烧用大庆的原油、重油,每吨一律价外征收70元。
    建筑税是对一切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企业,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而征收的一种税。
    此税征收依据和税率:是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按20%的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为使奖金发放有所控制,制止发放过多或滥发奖金,奖金税税率按照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的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按年计征的一种税,此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工资调节税超额累进税率表(附表)
    房产税  是以城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着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按年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此税计算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可资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与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20%。
    土地使用税  是在城市和县城范围内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此税计算依据,是以使用土地面积,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征税额为一角至四角。
    车船使用税  是对行驶的车船,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税率表(附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城市和县城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它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此税税率,按城市与县城不同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郊区或城县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乡(镇)的,税率为10%。
    屠宰税  依据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46年本县开征屠宰税,屠宰者以皮代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7年1月15日改税率为8%。1961年改为定额税:猪5元,牛7元,马骡驴5元,羊1元5角;以头计征。伊斯兰三大节日食用牛羊免征,军烈属免征。1968年调整税负为:猪1元、牛5元、马、骡3元、驴2元。1973年税制改革,把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对征收工商税的企业屠宰牲畜不再单独征收屠宰税,对不实行工商税的单位和个人屠宰的牲畜,仍纳屠宰税:猪3元、牛5元、马骡3元、驴2元、羊5角,以头计征。
    牲畜交易税  是对交易的牛、马、骡、驴四种牲畜,在买卖时按照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5%。1966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决定,只对个人购买的应税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  是对在集市贸易中,向出售列举征税的几种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62年县开征集市交易税。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征税品种有30种。税率为6%、10%两级。1966年根据中央财政部决定,对集市交易中除少数烟、鱼品种征收外,其他品种停征,但保留税种。   
    三、税款征收
    1、纳税户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产品生产不断发展,商品流通领域不断扩大,以国营经济为主体,集体、一个体经济同时并存;纳税户随之增加,根据税务部门统计,1978年初,全县纳税工商业总户为44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40户,集体所有制250户,个体经营56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执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集体、个体户逐渐增加,1983年全县工商业户数发展到1742户,比1978年增加近4倍。其中:全民所有制纳税户发展为165户,集体所有制纳税户发展为509户,个体经营纳税户发展为1083户。到1985年全县工商业纳税户发展为2050户。其中:全民所有制纳税户发展为196户,集体所有制纳税户发展为483户,集体与私人合作为1户,个体经营发展为1370户。1985年双城县纳税户数统计年报表(附表)
    2、各税税款
    建国后,由于纳税产品逐年发展,税源逐年扩大,税款随之逐年增加。1951年全县工商各税(包括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实征为15万元,1955年全县工商各税上升为59万元,到1957年工商各税上升为86万元,比1957年上升5.7倍。1959年又一跃为431万元,比1957年又上升5倍。1966年"文化大革命",税收受到了干扰和冲击,税款下降为256万元,比1959年下降57%。1970年党中央提出"抓革命促生产"和"节约闹革命"之后,工商各税又回升到437万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放宽,集体、个体户增加,全县工商各税税额上升为1039万元。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税款上升为1505万元。
    自1951年至1985年37年中,全县征收工商各税累计为18566万元,其中1960~1985年工商税为15778万元,工商所得税为1426万元,地方税为493万元。双城县工商各税实收统计表(附表)
    8、减税免税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在贯彻合理负担的前提下,为鼓励生产和经营,为照顾某些单位的特殊情况,在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征收中规定了减税或免税。
    根据县税务局现有资料统计,从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减免税额为3280千元,其中:工商税减免1746千元,产品税减免898千元,营业税减免377千元,工商所得税减免232千元。双城县1981-1985年工商各税减免情况(附表)
    4、税务管理
    ①税务登记:凡企业开业、歇业、转业、迁移、股金变动以及财产转让等,城镇向县税务局,农村向乡镇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②纳税报表:企业和个人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县税务局、所,报送纳税申请表并缴纳税款。年终报送会计决算。③纳税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情况,可持证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定期抽查或联查。④罚款与惩处:对违反税法和不按期交纳工商税者,税务机关除限期催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款10%的滞纳金。对不按期交纳所得税者按应税加收5%滞纳金。对有偷税漏税行为者,税务机关除追缴所偷漏的税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处以所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对情节严重,抗拒不交者,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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