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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也是以粮征缴的一种实物税。
清代称大租,民国称田赋,伪满称土地税,解放初期称公粮,新中国成立后称农业税(亦称公粮)。这种税历代都由政府直接征收,不属于税务部门业务。大租由双城堡委协领衙门大租柜派员役直接征收;田赋由双城县公署田赋处直接征收,土地税由伪县公署财务科,通过伪村公所直接征收;公粮由县政府财粮科,通过区、村政府征收。公粮改为农业税后仍由县政府财政科通过区、村征收。"人民公社化"后,县财政科通过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征收。财政科改为财政局后,农业税由县财政局通过乡、村政府进行征收。
大租是旗丁垦荒后,旗地升科向委协领衙门交纳谷粮而表现的一种赋税形式。
双城堡开垦后有三分荒地,旗丁3000人,旗地升科,荒地为熟地,每丁年交租20石,每年共收6万石,每石合银4钱,共收谷价银2.4万两。
同治五年(1866年),双城堡副都统总管衙门右翼三左领辖界有纳租地8459.12垧,每垧地征租330文,共征租2791吊9文。
同治六年(1867年),民界垦出夹界闲荒5875.15垧,每垧按660文征租,共征租钱3877吊598文。
是年,右翼三佐领辖地征租钱1334吊58文。
同治九年(1870年),总管衙门征缴同治八年分租赋,纳租地50155.68垧。征大租3093吊408文。
光绪二年(1876年),征收八旗、民界、双城站(驿站、等处各项纳租地亩的大租48705吊108文。其中,改征地大租钱6346吊812文,八千垧地大租钱5251吊860文,滋垦地大租钱26913吊174文,毛荒地大租钱4689吊540文,民界夹界闲荒地大租钱5240吊722文,周荣续垦地大租钱261吊。
小租光绪五年(1879年),正白、镶白、正蓝、镶蓝、正红、镶红、正黄7旗旗丁送交小租如下:
左翼正白旗送交八千垧、滋垦、毛荒三项地亩小租钱579吊240文。
左翼镶白旗送交八千垧、滋垦、毛荒三项地亩小租钱474吊672文。
公租地亩大小租钱94吊380文。
右翼正黄旗送交八千垧、滋垦、毛荒三项地亩小租钱242吊446文。
右翼正红旗送交八千垧、滋垦、毛荒三项地亩小租钱125吊760文。
右翼镶红旗送交八千垧、滋垦、毛荒三项地亩小租钱553吊108文。
总计各项地亩小租3035吊42文,公租地亩大小租216吊744文。
是年,征收民界地租:
零星生荒地160.6垧,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105吊864文。
周荣续垦地435垧,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287吊100文。
杨逢水续垦地350垧,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231吊。
撤回归公养赡地368垧,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242吊880文。
以上4项共地1313.4垧,每垧按660文,共应征大小租钱868吊840文。
光绪十一年(1891年)六月,收缴八千垧、滋垦、毛荒3项地亩大小租银10720两,于七月初一至七月二十日止,各旗丁赴柜(由大兴涌、复兴昌、德昌永,顺发德等铺户收存银两)交纳大小租银650两。计征大小租银11370两。
民佃承种各项地亩,应征衙所公租地1110垧;公租浮多地78垧1亩9分2厘;共租地1188垧7亩9分2厘,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784吊。
民佃备拨养赡地1400垧,每垧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924吊。
光绪十二年(1886年),双城堡所征大小租赋一律征收银两。
光绪十五年(1889年),承种八千垧、毛荒、滋垦、浮多4项纳租地其7768.67垧。每垧改按1钱9分8厘征收租银(大租1钱8分,小租1分8厘),其应征收大小租银1538两1钱8分6厘6毫6丝,每两按3吊900文,核征大小租钱5998吊966文。
光绪十六年(1890年),八千垧、滋垦、毛荒3项地亩大小租赋银两,由本年元月起至十二月初十日止两次征租银4450两,又于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止又征各旗丁等大小租银2250两,合计大小租银6700两。
征收民佃承种各种租赋,养赡地2000垧、续垦地350垧,共2350垧,按每垧660文,合征大小租钱1551吊。
光绪二十年(1894年),实行银、钱并征。应征堡属八旗及站(驿站)丁等承种滋垦、八千垧、毛荒及续丈浮多等地共60952.61垧,其中应征钱款地2万垧,每垧按600文征租,合征大租钱12000吊;应征银两地40952.61垧,每垧按1钱8分征大租,合征大租银7371两4钱6分9厘8毫,每垧按1分8厘征小租,合征小租银737两1钱4分6厘9毫。
是年,恒产民佃承种各项纳租地亩:养赡地6188.3垧;归公养赡地360垧,又96垧,新浮多地576垧,又189垧6亩5分5厘,杨逢水续垦地350垧,衙所公租地1110.6垧,又78垧1亩9分2厘;官兵随缺地3140垧,又56垧9亩7分5厘。9项共地12153垧7亩2分2厘,按660文合征大小租钱8021吊456文。
田赋 民国15年(1926年),双城县全境垦熟纳租地467782垧,内有民地66788垧4亩2分2厘;旗地389181垧5亩7分8厘,学田1318.83垧,其中柳通草甸528.63垧。以上除学田征收粮租、钱租外,其余民旗各地每垧均征吉大洋5角,全年共征吉大洋333791元。
土地税 伪满康德3年(1936年),全县土地面积为423000垧,每垧征税(伪币)1.385元,全年共征收伪币585855元。康德12年(1945年),由于战争增税,每垧国税增至2.40元,县税增至8.40元,同时还征街村保甲费3.36元。共计每垧地征税为14.16元。全县423000垧,年征土地税(伪币)5989680元。
公粮 解放战争时期,农民秋收后,纳出一部分粮食,以粮交公,供应军需,支援解放战争,故称为公粮。
公粮本县始征于1946年。凡种植谷物、亚麻、甜菜、果园等土地,全部征收公粮。公粮按土地等级和常年产量,实行以率计征。
品种有大豆、高粱、玉米、谷子、稻子、小麦等。公粮一律以高粱为标准,其它品种,按公定折合率,折算为高粱交纳。
高粱1市斤折小麦5市两,折水稻7市两,折大豆7市两,折玉米1斤3两半,折谷子1市斤。1948年全县耕地面积2170531向,全县总收获量为210093吨,公粮任务(自然粮)42719吨,折标准粮46650吨,实际完成(折标准粮)47915吨。
征收谷草 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10月22日《关于征收谷草的补充规定》凡已负担征收公粮之土地,包括麦田、水稻、旱田、园地、甜菜、亚麻地等皆按每垧交纳40斤谷草以充军需。
农业税 1950年公粮改称为农业税,为确保农业税的征收,贯彻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全县调整了土地等级,压缩了级差。地级调整后,村屯均建立土地登记台帐,并编制地级清册,由村、区、县逐级呈报省备查。
1951年7月,全县进行查田定产,即查清田亩,定实产量。是年8月11日县又转发了《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使农业税的征收步入正规化、条例化。
1953年全县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采取以款分配任务,以粮缴纳,以款计算的方法,实行了征粮与购粮结合交纳。
1958年,改革农业税,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农业税的税率:1950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9.5%,1951年至1956年全县平均税率为23%,1957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9.6%,1958年至1959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9.5%,从1960年起直至1985年,全县平均税率一直降为13.5%。农业税合理地负担,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各乡(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双城县农业税(公粮)年度征收任务表(附表)、双城县农业税历年实际完成情况表(附表)
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全县历年在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的前提下,对因受水、旱、风、雹或其它自然灾害而歉收的,且达不到计税的常年产量时,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从1952年开始,针对实际情况,每年都核定减免。对连年欠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负担偏高,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社员),经过调查,上级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因缺乏劳力或因其它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批准亦给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新中国建立以来,全县只有两次大的减免:①1962年伞县农业受灾,减免额为47807000元,可占应征税的70.7%,②1976年,因9月1日降霜,全县农业受灾,减免额为47173000元,可占应征税的72%。双城县农业税实际减免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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