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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属地方税收。清光绪八年(1882年)始征契税。当时,买卖田房契税按卖价银每两收银6分,年征税银666两5钱5分。典当田房税,每座年收银50两,年征税银686两8钱5分,全年共计征银1353两4钱。
民国时期,继征此税。民国10年(1921年)契税改按卖钱额的6%征收,典当按3%征收。本年契税征收额(吉大洋)77554元零2分3厘,典当税征收额(吉大洋)3691元3角8分7厘。契纸费征收额3127元。由县税捐征收局代收,交县公署财务处。
伪满时期,契税与民国时期相同,由县公署地政科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始征契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完成后,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契税征收只能限于城乡个人房屋买卖、典当,由此而产生的产权移交,均由承受人交纳契税。
现行的契税,共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税3种。
1978年到1985年历年所征税额。双城县1978-1985契税征收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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