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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七篇 财税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二节 货币
 
         
    一、币制
    清代,双城堡流通的货币有3种:金币、银币、铜币。
    金币,亦称金货,即金铸的金元宝、金条、金砖。重量不等。计算单位为"两"、"钱"、"分"、"厘"、"毫"、"丝""忽"。
    银币,亦称银货。即银铸的银锭。银锭分为整银和碎银。整银为:"宝纹银"、马蹄银。每锭合库重约53两;中锭(也叫小元宝),每锭合库平重约10两;小锭(也叫镍子),重量不一,重约一、二、三、五两。碎银为滴珠、福珠,重量在1两以下,计算单位为两。
    铜币,也叫"制钱"。制钱为铜制,俗称方孔铜大钱。计算单位为吊。160枚为1吊,16枚为100文,1000文为1吊。
    民国时期的币制,由于国民政府腐败,军阀割剧,各自为政,货币发行较为混乱。国立银行、省立银行、私立银行都有发行货币的自主权。私人钱局、商号也可发行各种私帖。流通的货币种类甚多,主要有银元、法币、纸币、还有官帖、羌帖、私帖,大洋票、钞票等。
    本县流通的货币种类较多,其中流通最广泛的有"现大洋","哈大洋"、"吉大洋"、"水衡官帖"、"江省官帖","羌帖"、"钱帖"、"奉票"、"金票"、"天津钞票"、"中国钞票"计10余种。
    双城县当时共有8家商号和银号发行羌帖,发行总额为9 729 865吊。双城县发行羌帖一览表(附表)
    伪满州国成立后,发行伪"国币"。发行时间于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9月10日开始,截止康德元年(1933年)8月1日发行完毕,票面额共为9种。其中纸币:100元、10元、5元、1元、5角为主币。铸币:白铜币,1角、5分;青铜币,1分、5厘为辅币。
    1945年苏联红军进驻双城县,发行苏联红军战时钞票,亦称红军票,面额有100元、10元、5元、1元4种。当时伪国币和红军票一度并用。
    1946年3月东北银行发行了东北流通券,面额为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1000元、500元、250元、200元、100元、50元、1O元、5元、1元、5角,计14种。
    东北流通券发行后,于1946年8月东北局决定苏联红军票停止使用。
    1947年1月15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伪国币停止使用。
    在1948年12月1日发行人民币。人民币的面额有:5万元、1万元、5000元、1OO0元、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计12种。
    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流通券。
    1955年8月1日,币制改革,发行了新版人民币(亦称新人民币),同时收兑旧人民币。
    新人民币的票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的主币,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的纸辅币,1分、2分、5分的硬辅币(铅制辅币)计14种。
    1980年4月15日又发行了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硬币(1角,2角、5角为铜质币,1元为镍币)。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于1979年至1981年先后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等纪念金币(不在市面流通)。
    1984年发行:100元、50元、25元、10元、5元的5种金币,市面流通每百元按值折合换取人民币(纸币)2 175元。
    1985年发行:150元的1种金币。市面流通每百元折合换取人民币575元。
    二、币值
    清代,银币兑换铜币。清宣统二年(1910年)大银元兑换圆孔铜币90枚。小银元兑换铜币100枚。
    民国时期,银币(现大洋)兑换纸币(吉大洋、哈大洋、官帖、钞票)。民国3年(1914年)以现大洋(银元)1元(含银重7钱5分3厘)兑换吉大洋、哈大洋票1元,2角5分,兑换奉票60元,兑换金票1元,兑换永衡官帖500吊,兑换江省官帖400吊,兑换天津钞票9角,兑换中国钞票1元。    
    伪满时期,伪"国币"总换银币(现大洋)和纸币(官帖、钞票)。康德元年伪币以 1元兑换现大洋1元,兑换官帖500吊,兑换奉票50元,兑换金票70元,兑换铜元票60元。
    解放后,1946年9月15日苏联红军票兑换伪国币。红军票1元兑换伪国币1元。红军票1元兑换东北流通券30元。1946年10月15日东北流通券5角兑换伪国币1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4月"旧人民币"兑换东北流通券,以旧人民币1万元泡换东北流通券9.5万元。
    1955年3月新人民币兑换旧人民币,以新人民币1元兑换旧人民币1万元。
    此外,196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国家各级银行统一收回苏联印的3种票面人民币,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案的"拾元券",1953年版,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伍元券”,1953年版,深绿色、井冈山图案的"三元券"。收兑期限定为30天,即从1964年3月15日起至4月15日止。并规定这3种人民币的票券,从1964年4月15日起停止在全国市场流通使用。    
    三、货币流通
    解放前,双城县由于历代政治腐败,币制混乱、币种繁多,货币流通泛滥,故货币流通数字无考。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货币流通具有统一性、计划性、稳定性的特点。货币流通渠道有两种:即现金流通和转帐流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各企业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上采用由银行转帐结算方式,很少动用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发放工资、以及国家同集体,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全县的历年现金投放或现金回笼(附表)
    四、货币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货币流通管理,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各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1、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即货币管理。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财经制度。这对巩同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地调解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均有重要的作用。按国家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单位,由县人民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对各专业银行开户的单位,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管理。
    现金管理的内容包括:现金管理单位保存的现金,要核定一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送交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除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支付可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到外地采购物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携带现金。
    各单位使用现金范围限于:①对职工发放工资、奖励及福利费。②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必要的现金支出。⑧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④在同一地区单位之间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县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要报当地政府给予纪律处分。
    2、工资基金监督
    工资基金监督是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对列入国家工资计划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单位使用工资基金(即经国家批准可以支付职工工资的货币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增加津贴,滥发奖金等违犯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作法,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全县各单位从1960年6月起,均建立起由县劳动局统一发给的《工资基金手册》。单位增编,干部或职工调出调入,均凭主管局的人事调令和工资关系到县劳动局从《工资基金手册》总额中办理增减手续。各单位每月领发工资时,银行经过审查后,依据劳动局经办手续,给予支付工资,否则银行拒付。
    30多年来,双城县货币流通状况基本是正常的,人民币的币值是稳定的。但是在1959年至1961年,由于工作上的急躁冒进,基本建设过多,重工业发展过快,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等原因,在县内市场曾出现过货币过多,商品供应紧张的现象。经过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压缩基本建设,紧缩信贷,严格控制货币投放,逐步使货币流通恢复正常。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因遭受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失,也曾出现过货币过多,商品供应不足的现象。1982年至1985年又出现过基本建设扩大,县财政连年出现赤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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