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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月东北银行双城县支行开始办理信贷业务。1951年建立县人民银行后,县人民银行是全县的信贷活动中心。1956年县农业银行建立后,县农业银行又是农村的信贷活动中心。
一、存款
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信贷资金包括各单位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财政拨付资金、银行历年盈余等)。银行的存款,由3个部分组成:一是单位存款,二是居民储蓄存款,三是其它存款。
1、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分为: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企业存款,是全县国民经济各生产部门的存款,是由结算户资金的存款和专用基金两部分所组成。结算户资金,银行坚持企业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周转,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或做其它财政性开支,专用基金存款,强调掌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使用分别开户、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以流通资金垫付专用基金和其它非营业性占用。
财政性存款,系中央和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地方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有的属历年结余资金,有的属当年先收后支、先拨后用的待用资金。在组织财政性存款中,金融部门积极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做好组织税款、罚款、企业利润的上缴入库。对不顾国家利益,偷税、漏税、截留、占用利润,随意扩大财权,多提、多留、多分以及乱摊费用,乱挤成本,影响财政收入的不法行为,银行坚决揭露与制止。对逾期不交者,按着规定扣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对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的,银行坚持监督,防止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使用。财政金库的收入,银行基本做到应缴的款额,全部、正确、及时地组织入库,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2、存款利息
活期存款利息 企事业、机关单位活期存款每元每月利息为1.5厘(1.5‰)。1985年4月15日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建户给予计息定为2.4厘(2.4‰),国营工商业、农业集体企业单位存款每元月息仍为1.5厘(1.5‰)。
定期存款利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定期存款,于1982年开办。定期1年的每元月息为3厘(3‰),2年的为3.6匣(3.6‰),3年的为4.2厘(4.2‰)。1985年4月调高为1年的3.6厘(3.6‰),2年的4.2厘(4.2‰),3年的为4.8厘(4.8‰)。
信用社存款信用社的结算资金存入银行,每元月息为2.7厘(2.7‰)。1983年 4月1日调为3.6厘(3.6‰)。高于在银行的存款。
财政性存款,一律不付利息。
3、存款余额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金融政策的兑现,单位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和其它存款连年上升,至1985年国营企业存款余额为1922万元,比1949年提高30倍,集体企业存款余额为3 48万元,比1952年提高31.6倍,农业存款余额为3 104万元,比1956年提高23.6倍,居民储蓄存款为3.320万元,比1951年提高118倍,财政性存款余额为484万元,比1949年提高26.9倍,机关团体存款余额为109万元、比1956年提高7.7倍,专项基金存款余额为100万元,比19s6年提高25倍,基本建设存款余额为120万元,比1959年提高7.5倍。其它存款余额为113万元、比1981年提高3.2倍。1949—1985年双城县存款统计表(附表)
二、贷款
民国时期,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双城分号发放过贷款。贷款对象为地主,利息每吊月息永衡官帖1分6厘,以土地为抵押,逾期本息不还者,即以抵押土地作价偿还。
伪满时期,满洲中央银行双城县支行也曾发放过贷款,有商贷、农贷两种。贷款对象主要是商户的资本家和农户的地主。
伪满康德7年(1934年)成立县金融合作社附设贷款部,专事“接济农家经济贷款出放”,用于春耕购置农具、牧畜以及其它农业生产费用。伪满大同2年(1933年)春耕贷款发放回收状况一览表(附表)、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春耕贷款发放回收状况一览表(附表)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由财政和银行两家供应:一部分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作为企业自有的流动资金,一部分由银行贷款供应,是企业的借入资金。
国营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
国营商业企业的非商品资金由财政拨给,商品资金除企业自有资金外,其余靠银行贷款。
集体经济的流动资金,首先靠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根据国家政策和信贷计划由银行提供贷款。
个体工商业和个人,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政策放宽以后,也给予贷款。
1、贷款种类
贷款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
工业贷款种类有:①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即对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的流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②结算贷款,即解决企业发展后,尚未收回贷款前,办理结算过程中所需要的在途资金。③大修理贷款,即解决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时,应提而未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所需要的贷款。④中短期设备贷款,即对工交企业挖潜、改革、改造和与此有关的小量改造扩建工程的贷款。
商业贷款种类有:①商品流转贷款,即用于解决商品库存,包括收购工业品,农副产品临时周转等需要的资金。②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用于向农村社队预购主要农副产品付出一部分定金的贷款。③大修理贷款,用于商办工业大修理所需要的资金。
农业贷款种类有:①社队生产费用贷款,②社队生产设备贷款,③社办企业贷款,④国营农业贷款,⑤农村小水电贷款,⑥社员贷款,⑦信用合作社的周转贷款等。
2、贷款利率
工商贷款利率:建国以来到1978年,贷款利率根据总行的规定,先后调整了10多次。由于物价长期比较稳定,贷款息率一直较低。1971年、1972年两年过多的降低了贷款利率,降低利率30%左右,使银行的调节作用受到影响。1982年又将贷款利率作了全面调整,提高了利率,增加了档次。从1982年一季度起,工商贷款的利率调整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月息原为6厘(6‰),1985年4月15日调整为6.厘(6.6‰)。商业企业的三级批发站和另售商店由银行核定的商品周转贷款月息为6.3厘(6.3‰)。商业企业结算贷款月息为3厘(3‰)。个体商业户贷款:经营小百货、小食杂、小五金的另售业,修理业月息为7.8(7.8‰)。除此以外,其他个体工商业月息为9.1厘(9.1‰)城镇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月息为3.6(3.6‰),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下月息6.5,1至3年的月息7.2厘,3至5年月息7.8厘,5至10年月息8.8厘.10年以上9厘。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加收利息50%。
农业贷款利率:1966年前农贷月息为4.8厘(4.8‰),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为3.6厘(3.6‰),生产设备贷款月息为1.8厘(1.8‰),1982年调整为国营农业生产费用款月息4.8厘,社队农业设备贷款月息为3.6厘,农机专项贷款月息为3.6厘,社员个人种植业、口粮和疾病等贷款月息为4.8厘,副业贷款月息为6厘,农村商业服务业贷款月息为6.6厘,建筑房屋和其它生产用途贷款月息为7.2厘,支垫农村信用社贷款月息为2.7厘。1985年7月29日调整国营农业、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的农业生产贷款月息为6.6厘。乡镇企业贷款:流动资金月息为4.2厘;生产设备月息为7.8厘;农村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月息为9.6厘。开发性贷款一年以下者4.2厘,3年者4.8厘,5年者5.4厘,5年以上者6厘。
3、贷款余额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支援工农业生产发展,保证商品流通,工、商、农业贷款逐年增加。至1985年全县国营工商企业的贷款余额为8 354万元,比1951年提高41.2倍。供销合作社贷款余额为322万元,比1951年提高26.8倍。粮食商业贷款余额为8 029万元,比1953年提高25.2倍。农业贷款余额为4 522万元,比1981年提高32.9倍。1949年—1985年双城县工商农贷款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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